第一百一十九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八篇:选举
第一百二十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65年宪法与马来西亚法令(修正)法令(31/1965)
有效期:1965年7月1日至今
第一百二十一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65 · 1957

第一百二十条:上议院直接选举

如果国会根据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做出规定,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上议员,则——
  • 甲 整个州应构成一个单一选区,且每位选民在上议院任何选举中的选票数应与该选举中的应填席位数相同;及
  • 乙 下议院选举的选民册也应成为上议院选举的选民册;
  • 丙 第一百一十八、一百一十八甲及一百一十九条应适用于上议院的选举,如同它们适用于下议院的选举。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丙项
    • 原文字句“第一百一十八及一百一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八、一百一十八甲及一百一十九条”。——1965年宪法与马来西亚法令(修正)法令(31/1965)第2(2)小节,1965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