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3 中华文库 ← 第十二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二篇:基本自由第十三条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第十四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57 第十三条:财产享有权 第一款 除了依循法律之外,无任何人的财产可被剥削。 第二款 在没有适当的赔偿下,无任何法律能强行接收或使用他人的财产。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修正案记录(本条文未曾修改)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