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十篇:公共服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81年宪法(修正)法令(A514)
有效期:1981年5月15日至今
第一百四十一甲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81 · 1960 · 1957

第一百四十一条:(铁道服务委员会——已废除)

(已废除)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原文:“第一百四十一条:铁道服务委员会
    • 第一款 遵循第四款,应有一个铁道服务委员会,其管辖权应遵循第一百四十四条涵盖所有铁道服务成员。
    • 第二款 铁道服务委员会应由由最高元首在考虑首相的建议并咨询统治者会议后酌情任命的以下委员组成,即: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以及不少于两名但不超过六名的其他委员;而且,主席或副主席必须其中一人也可两者皆由现任或首次任命前五年内离任的任何公共服务成员来担任。
    • 第三款 铁道服务委员会的委员中应有一名来自公共服务委员会的委员,并且如果有合适的人员具有铁道服务或铁道管理经验,其他两名委员应从中任命。
    • 第四款 出任主席或副主席的公共服务成员不得在联邦服务中受委更多的职务,除了成为本篇适用的委员会委员。
    • 第五款 如果铁道服务不再成为联邦的公共服务,国会可以通过法律废除铁道服务委员会。”
  • 全文删除。——1981年宪法(修正)法令(A514)第10(1)小节,1981年5月15日生效。
    • “(2) 本法令生效后:
      (a) 铁道服务委员会正在处理的任何与铁道服务成员相关的事项或程序应由公共服务委员会继续进行;
      (b) 铁道服务委员会在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款下授予任何人或委员会的任何委派将继续具有完全的效力和效应,除非另行撤销;
      (c) 任命任何人员为铁道服务委员会委员的效力将终止;
      (d) 任何成文法律中对铁道服务委员会的任何提及都应被解释为指公共服务委员会。”——1981年宪法(修正)法令(A514)第10(2)小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