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一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十篇:公共服务
第一百四十一甲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90年联邦宪法(修正)法令(A767)
有效期:1990年5月11日至今
第一百四十二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90 · 1978 · 1976 · 1973

第一百四十一甲条:教育服务委员会

  • 第一款 应有一个教育服务委员会,其管辖权应遵循第一百四十四条涵盖所有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辛项所述服务的成员。
  • 第二款 教育服务委员会应由最高元首在考虑首相的建议并咨询统治者会议后酌情任命的以下委员组成,即: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以及不少于四名其他委员;但直到最高元首通过命令另行规定之前,其他委员的人数不得超过八名[注 1][注 2][注 3]
  • 第三款 出任主席或副主席的任何公共服务成员不得在联邦服务中受委更多的职务,除了成为适用本篇的委员会委员。



注:
  1. 教育服务委员会其他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十二名”。——1990年教育服务委员会组成令(P.U. (A) 150/1990)第二节,1990年6月15日生效。
  2. 随后“不得超过十六名”。——2001年教育服务委员会组成令(P.U. (A) 169/2001)第2节,2001年3月1日生效。
  3. 随后“不得超过二十四名”。——2006年教育服务委员会组成令(P.U. (A) 127/2006)第2节,2006年2月8日生效。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第二款
    • 原文字句“但不多于八名其他委员”改为“其他委员;但直到最高元首通过命令另行规定之前,其他委员的人数不得超过八名”。——1990年联邦宪法(修正)法令(A767)第4节,1990年5月1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