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三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十二篇:通则和杂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联邦首都

  • 第一款 吉隆坡市是联邦的首都,直至国会另有规定为止。[1]
  • 第二款 无论第六篇如何,国会拥有专属权力以制定关于联邦首都划界的法律。
  • 第三款 (已废除)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第二款
    • 删除原文中位于“无论第六篇如何”之后的“遵循第三款”字句。——1960年宪法(修正)法令(10/1960)第31节,1960年8月8日生效。
  • 第三款原文‘就吉隆坡市而言,第二款不得适用,直至最高元首在雪兰莪州统治者的同意下所指定的日期,按联邦政府和该州政府之间的安排,在其他地方建立州首府为止;并且在如此指定之日之前,联邦事务表应如同已经略去了第六(c)项和第七(h)项中“联邦首都税率”一词般继续生效。’
    • 删除第三款。——1960年宪法(修正)法令(10/1960)第31节,1960年8月8日生效。


  1. 见1960年联邦首都法令(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