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八条:(与汶莱的协定——已废除)

(已废除)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本条原文:第一百五十八条:与新加坡、砂拉越、汶莱及北婆罗洲的协定
    • 第一款 本宪法中无任何内容可禁止或中断下列协定——
      • 甲 各个部门、机关或服务由联邦政府与适用本条的任何领地政府共同维持;或者
      • 乙 联邦政府或其任何官员或任何机关以适用本条的任何领地政府代理人身份行事;、或者
      • 丙 经联邦政府同意,联邦行政权力的任何部分由适用本条的任何领地的任何官员或政府机关行使。
    • 第二款 本条适用于新加坡、砂拉越、汶莱及北婆罗洲。
  • 第一款甲、乙、丙项原文中的“适用本条的任何领地”字句改为“汶莱”;删除第二款。——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70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 本条全文删除。——1988年宪法(修正)法令(A704)第11节,1988年6月1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