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60A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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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甲条:宪法重印
根据联邦法律任命的修订法律机关,在获得最高元首的同意下,可以授权印刷本宪法的副本,包括在授权之日生效的所有修正案; 任何如此印制的本宪法副本,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应被视为联邦宪法的真实和正确副本。[1]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新增本条。——2001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1130)第11节,2001年9月28日生效。
- ↑ 联邦宪法的重印工作目前由法律修订专员按照1968年法律修订法令(1)不时执行。在2001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1130)在2001年9月28日生效前印制的副本,应按照1968年法律修订法令继续视为有效的正确副本,直到在第一百六十甲条之下的重印副本出现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