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61F/1966 中华文库
← | 第一百六十一戊条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十二甲篇:婆罗洲各州之附加保障 第一百六十一己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66年宪法(修正)法令(59/1966) 有效期:1965年8月9日至今 |
第一百六十一庚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66 · 1963 |
第一百六十一己条:(非官方语言在新加坡州立法议会的使用——已废除)
- (已废除)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第一百六十一己条原文:“无论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如何,除非新加坡立法机构条例另有规定,否则新加坡州立法议会可以使用英语、华语和淡米尔语;英语可作为权威文本,用于该议会提出的所有法律草案或对其提出的修正案,以及该立法机构的所有条例,乃至新加坡政府颁布的所有附属法例。“
- 第一百六十一己条全文删除。——1966年宪法(修正)法令(59/1966)第2节,1965年8月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