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61H/1966 中华文库
← | 第一百六十一庚条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十二甲篇:婆罗洲各州之附加保障br>第一百六十一辛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66年宪法(修正)法令(59/1966) 有效期:1965年8月9日至今 |
第一百六十二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66 · 1963 |
第一百六十一辛条:(新加坡的宪法地位保障——已废除)
- (已废除)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第一百六十一辛条原文:
- 第一款 凡有宪法修正案影响下列任何事项在宪法的运作,未经总督同意,则不得对宪法进行修正——
- 甲 新加坡公民身份,以及限制新加坡公民成为新加坡的国会议员或来自新加坡的国会议员、新加坡州立法议会议员或在新加坡选举中投票的权利;
- 乙 新加坡高等法院的组成和管辖权,以及其法官的任命、罢免和停职;
- 丙 州立法机构可以(或国会不得)制定法律的事项、以及州对这些事项的行政权,州的借款权以及联邦与州之间的财政协定;
- 丁 为州设立公共服务委员会或司法服务委员会的分支机构以履行其职能,以及任何有关分支机构的组成;
- 戊 该州的宗教、该州在当地或国会使用的任何语言、以及马来人在新加坡的特殊地位;
- 己 在1970年8月结束以前在国会召开的任何会议中,下议院给予该州的议员人数配额,不能少于马来西亚成立日当天给予该州的配额(相对于其他联邦成员州所配得的比例)。
- 第二款 本条中的“修正”包括增加和废除。
- 第一款 凡有宪法修正案影响下列任何事项在宪法的运作,未经总督同意,则不得对宪法进行修正——
- 第一百六十一辛条全文删除。——1966年宪法(修正)法令(59/1966)第2节,1965年8月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