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一条:(首次选举选区——已废除)

(已废除)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原文:“第一百七十一条:首次选举选区
    • 第一款 第116条不适用于下议院的首次选举,但为该次选举,联邦的选区划分应将《1948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为立法会选举所划定的每个选区分成两个选区。
    • 第二款 在独立日后首次举行的各州立法议会选举的选区数量应如下表所示,且此等选区应从下议院首次选举所划定的选区加以划分而成。”
表格
柔佛 32个 槟城 24个
吉打 24个 霹雳 40个
吉兰丹 30个 玻璃市 12个
马六甲 20个 雪兰莪 28个
森美兰 24个 登嘉楼 24个
彭亨 24个
  • 全文删除。——1963年宪法(修正)法令(25/1963)第8节,1963年8月2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