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五条:稽查主任为首任总稽查司

在独立日之前担任稽查主任者,应在该日起在不低于独立日前原有待遇的合约条款下担任总稽查司。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本条文未曾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