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六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十三篇:临时和过渡条文
第一百七十七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至今
第一百七十八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57

第一百七十七条:依本篇续任之就职宣誓豁免或延迟

任何人员由于在独立日前正担任同等职务而根据本篇任何规定在联邦担任职务,直到国会另有规定前,可在无需像该职务的其他任职者一样宣誓的情况下履行职能。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