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一条:统治者的保留权利

  • 第一款 遵循本宪法的规定,各统治者在各自领土内迄今享有的主权、特权、权力和管辖权,以及森美兰诸位酋长在各自领土内迄今享有的特权、权力和管辖权,不得动摇。[1]
  • 第二款 不得在任何法庭对州统治者的私人身份提起任何诉讼,唯根据第十五篇设立的特别法庭除外。[2][3][4]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第二款
    • 在原文句尾增加“唯根据第十五篇设立的特别法庭除外”字句。——1993年宪法(修正)法令(A848)第7节,1993年3月30日生效。


  1. 第十条第四款。
  2. 第一百六十条“统治者”释义。
  3. 见1966年联邦成文法修订(对王室的诉讼)法令(8/1966)。
  4. 对于最高元首及州统治者在A848法令生效之前以私人身份做过的任何事情,都不能被带上任何法庭。——见1993年宪法(修正)法令(A848)第8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