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44 中华文库 ← 第四十三丙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四篇:联邦第四章:立法机构第四十四条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第四十五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57 第四十四条:国会的组成 联邦的立法权归国会所有,国会包括了最高元首和名为上议院及下议院的两个议院在内。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修正案记录(本条文未曾修改)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