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五十六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
发布于1960年宪法(修正)法令(10/1960)
有效期:1960年5月31日—1981年5月15日(不含本日)
第五十七条
修正版本:总览 · 2001 · 1983 · 1981 · 1960 · 1957

第五十六条:上议院主席和副主席

  • 第一款 上议院应不时从上议员之中推选出一名上议院主席和一名上议院副主席,并在主席职位空缺期间不得处理任何事务,除了推选主席。
  • 第二款 凡担任上议院主席或副主席的上议员,不论是经推选或经委派的,若其上议员任期届满、或其它原因而使上议员任期终止、或根据第五款被取消资格,则其主席或副主席职务亦随之终止;此外,他也随时可以辞去职务。
  • 第三款 在上议院主席职位空缺或缺席时,副主席应代行主席职务,若副主席也缺席或其职位也空缺,则可依议会常规指派其他上议员应代行主席职务。
  • 第四款 若有州立法议会的议员被选为上议院主席,则他必须先辞去州议员的职位,才能行使上议院主席职务。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第四款
    • 增设本款——1960年宪法(修正)法令(10/1960)第8节,1960年5月3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