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58/1983 中华文库 ← 第五十七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四篇:联邦第四章:立法机构第五十八条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发布于1983年宪法(修正)法令(A566)有效期:1983年12月16日至今 第五十九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83 · 1957 第五十八条:正副主席与正副议长的薪酬 国会应依法制定上议院主席、副主席、下议院议长及各副议长的薪酬,且上议院主席及下议院议长的薪酬必须由统一基金承担。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修正案记录原文中“副议长”改为“各副议长”。——1983年宪法(修正)法令(A566)第10节,1983年12月16日生效。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