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7 中华文库 ← 第六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二篇:基本自由第七条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第八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57 第七条:免于刑法追溯与重复审讯 第一款 无人可因其过去、在当时法律下所不能被惩罚的行为或疏漏,而受惩罚;无人应当为过去所犯的罪行而被施以当时法律规定之外的更重刑罚。 第二款 一个获判无罪或被判罪名成立之人,不得再以相同的罪名重复审讯,除非该法庭的无罪或有罪判决被更高级的法庭推翻或下令重审。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修正案记录(本条文未曾修改)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