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行使本宪法赋予的立法权时——
- 甲 国会可以为联邦的全部或任何地区制定法律,也可使法律在联邦内外生效;
- 乙 一个州的立法机构可以为该州的全部或任何地区制定法律。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 ↑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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