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六篇:联邦与州关系
第三章:财务分担
第八十二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至今
第八十三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57

第八十二条:共同事务表事项的费用分担

共同事务表所列事项任何行政或法律行动所需费用,应根据本宪法来决定承担者,除非另有约定——
  • 甲 倘若属于联邦的义务或者根据联邦政策并经联邦政府特别批准而由州执行的义务,则相关费用应由联邦承担;
  • 乙 倘若属于州的义务或权力范围,则相关费用应由相关的州(一州或多州)承担。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