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9/1957 中华文库
← | 第八条 |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二篇:基本自由 第九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3年9月16日(不含本日) |
第十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66 · 1964 · 1963 · 1957 |
第九条:禁止流放及行动自由
- 第一款 无任何公民可被流放于联邦外或被强行拘留于联邦内。
- 第二款 遵循任何有关联邦及其境内任何地区之安全、公共安定、公共健康或罪犯刑罚之相关法律,所有公民都有权在联邦的任何地方自由活动与居住。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