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十一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附件十二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3年8月27日(不含本日)
附件十三
修正版本:总览 · 1963 · 1957

附件十二:1948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适用于立法会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条约款项 调整
第36款 在第(2)项之中,“两名当然成员”字句应删去,而字句“三十三”应以字句“三十五”取代。
第36A款 在第(1)及(3)项之中,“在诸位统治者殿下的同意下”字句应删去。
第38款 “马来州属”之后的字句应以“以及马六甲和槟城两位首席部长”字句取代。
第39款 字句“八”应以字句“十”取代。
第40款 第(1)项从“最高专员”到“议会议程”的字句以及第(2)项从“以及最高专员”到“议会议程”的字句应删除。
第40A款 在第(1)项之中,从“以及能”到该项句尾的字句应删除。

在第(2)项之中,“时时在联邦有效”字句应以“紧接独立日前在联邦有效”字句取代。

第41款
第41A款第(2)及(3)项 在第(3)项之中,“无权在本条约第41B款之下登记者或”字句应删除。
第41C款
第42款,除了第(3)项
第43款 在第(1)项之中,应删去“当然成员或者”字句以及(a)、(b)及(c)目。

在第(5)项之中,从“一个马来州属的”至“任何海峡殖民地的”字句应以“或者一个州的首席部长”字句取代;从“上述其它成员”到句尾的字句应以“其它人员,可由州务大臣或首席部长提名”取代。

第43A款,除了第(3)项
第45A款
第46款
第51款 “马来州属诸位统治者殿下”字句及但书应删除。
第53款
第54款,除了第(2)及(6)项 在第(1)项之中,应删去“诸位统治者殿下的赞成或者”字句以及“最高专员”之后到句尾的所有字句。

在第(3)项之中,从“根据”到“州秘书”的字句以及“拒绝同意”之后的字句应删除。

在第(5)项之中,应删去“诸位统治者殿下”字句。

第56款 “陛下、王储及继承人,或者”字句应删去。
第57款 “及诸位统治者殿下以征求他们的同意”字句应以“以征求他的同意”取代。
第58款
第59款
第60款
第61款,除了第(4)项 在第(1)项之中,应删去“在诸位统治者殿下的同意下”字句。

在第(2)项之中,在字句“任何时间”之前应插入“在1959年1月1日以后”。

第61A款第(1)项
第62款
第64款
附件一的表格五
附件七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