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团章 (1949年) 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团章
制定机关: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
(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
有效期:1953年6月30日—1957年5月24日(不含本日)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1957年)

总则

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它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青年团协助党以共产主义精神教育青年,使他们成为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有知识、守纪律、勇敢、勤劳、朝气蓬勃、不怕任何困难的年青一代,遵循我们伟大领袖毛泽东同志指引的方向,为逐步实现国家工业化和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而奋斗。

青年团要求全体团员,忠实执行党和政府的决议,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令,增强我国各民族间的友爱团结,巩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努力学习各种知识和技能,积极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并准备保卫我们的伟大祖国。青年团忠于国际主义原则,联合世界民主青年,巩固以苏联为首的和平、民主、社会主义阵营,保卫世界和平。

青年团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团内有充分的民主生活,团员自觉地遵守纪律,经常保持团的思想上、组织上和行动上的一致。青年团把批评与自我批评作为改进工作的有力武器。青年团时刻关心群众的生活,倾听群众的意见,虚心向群众学习,并以说服教育的方法和团员的模范行动,吸引广大青年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

青年团在中国共产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全部工作。团的地方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的指导与监督。

第一章 团员

第一条

凡十四周岁以上,二十五周岁以下的男女青年,承认团章、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工作、执行团的决议、缴纳团费者,均得为本团团员。

第二条

团员有下列义务:

(一)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党的政策,并向青年群众作宣传。

(二)完成党和团的组织给予的任务。

(三)以爱国主义的劳动态度,积极参加国家建设。

(四)学习文化、科学和技术,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五)学习军事,锻炼体格,准备保卫我们伟大的祖国。

(六)遵守国家法令,爱护公共财产,与危害人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七)时刻关心群众,有事与群众商量,做青年的朋友和模范。

第三条

团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团的会议上和团的报刊上,自由地、切实地讨论团的任何工作问题。

(二)在团内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三)在团的会议上,批评团的任何工作人员及领导机关。

(四)向团的各级组织直到中央委员会提出申诉、建议和声明。

第四条

接收团员须依照以下规定,个别履行入团手续:

凡青年工人、青年农民、青年军人、知识青年、及其他劳动青年本人志愿申请入团,有团员二人或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一人介绍,填写入团志愿书,经团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决定,团区工作委员会或相当于团区工作委员会的团委批准,即为本团团员。

少年先锋队队员申请入团时,少年先锋队中队委员会得作相当于一个团员的介绍人。

介绍人对被介绍人的思想、品质、经历,须真实地向团的组织作负责的介绍,并须在介绍前,向被介绍人说明团章。

团员的团龄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时算起。

第五条

团员由这一个组织转移到另一个组织时,必须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手续。

第六条

超过二十五岁的团员,凡愿退团者,得向支部委员会声明退团。凡愿留在团内者有发言权与被选举权,在其被选举或被委任为团的干部时,则仍有选举权与表决权。

第七条

凡团员六个月不过团的组织生活,不执行团组织所分配的工作,又不缴纳团费,经团支部委员会考察其确实没有正当理由者,即认为自动脱团,并报上级团委批准除名。

团员有随时退出团的组织的自由。

第二章 团的结构,团内民主

第八条

团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一)各级领导机关经选举产生。

(二)各级领导机关向选举自己的组织定期报告工作。

(三)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

(四)遵守团的纪律和执行团的决议。

第九条

团的组织系按照地区或生产部门建立起来的。组织系统如下:

(一)在全国是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代表机关区域工作委员会。

(二)在省(相当的行政单位)是省(相当的行政单位)代表大会——省(相当的行政单位)委员会及其代表机关地方工作委员会。

(三)在市是市代表大会——市委员会及其代表机关区工作委员会。在大城市,经中央委员会许可,得在市辖区召开区代表大会,成立区委员会,受市委员会领导。

(四)在县(相当的行政单位)是县(相当的行政单位)代表大会——县(相当的行政单位)委员会及其代表机关区工作委员会。

(五)在基层组织是全体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基层组织委员会。

中央直辖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团的组织,在团的中央委员会或其代表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它按照地方组织的各项规定,建立自己的内部生活。运输系统青年团的组织,应根据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与中央人民政府铁道、交通等部的政治工作部门的特别规定进行工作。

第十条

团的各级组织的最高机关是各级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在各级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闭会期间,各级委员会即为各级组织的最高机关。

团的各级委员会,根据中央委员会规定,设立适当部门,进行工作。

在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委员会得根据需要召开各级代表会议。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由各该级委员会决定;代表会议的决议须经各该级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发生效力。

第十一条

在选举团的领导机关时,每个选举人都有提名、要求调换和批评候选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团的各级组织,均以最大的热诚,欢迎来自群众的批评和建议。各级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得邀请青年群众参加。

第三章 团的中央组织

第十三条

团的全国代表大会,三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得由中央委员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有关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与选举问题,由中央委员会规定之。

第十四条

团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批准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查和修改团章。

(三)讨论和确定团的工作方针和当前工作任务。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十五条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团的一切工作由中央委员会负责领导。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半年举行一次。候补中央委员得出席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有发言权。

第十六条

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出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处。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的全部工作由常务委员会负责领导。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决议之下处理中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为便于指导各地团的工作,中央委员会在各大行政区成立代表机关区域工作委员会。区域工作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指定并对中央委员会负责。

第四章 团的地方组织

第十八条

团的省代表大会二年召开一次,市、县代表大会一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得由各该级委员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出席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与选举问题,由各该级委员会规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批准各该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讨论本地区团的工作。

(三)选举各该级委员会。

(四)选举出席上一级团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十九条

省、市、县委员会选出常务委员会及书记一人、副书记若干人,在各该级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负责领导其全部工作。省、市、县委员会的委员须经上一级团委或其代表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省、市、县委员会必须根据上级团委和同级党委的指示及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团的全部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得在专区、区成立代表机关地方工作委员会与区工作委员会,地方工作委员会、区工作委员会由省、市、县团委指定,并对省、市、县团委负责。

第二十二条

凡县级以上的团委书记须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团省委或相当于团省委的团委书记,须有三年以上党龄;团地委或相当于团地委的团委书记须有二年以上党龄;团县委或相当于团县委的团委书记须有一年以上党龄。团区工作委员会或相当于团区工作委员会的团委书记须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或候补党员。

第五章 团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三条

团的基层组织是团的基础。在一个工厂、矿山及其他企业、农场、乡村、连队、机关、学校、街道等,凡有团员三人以上者,即成立团的基层组织。

(一)凡有团员三人以上,百人以下者,即成立团的支部。必要时得划分团的小组。

(二)凡有团员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者,得成立团的总支部。如因工作需要,团员已超过五十人者,亦可成立团的总支部。在总支部下成立团的分支部。

(三)凡团员超过三百人的大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得成立团的委员会。如因工作需要,团员虽不足三百人但在百人以上者,亦可成立团的委员会。在团的委员会下应成立团的支部,必要时亦可成立团的总支部。成立团的支部或总支部,须经团县、市委或相当于团县委的团委批准;成立团的委员会须经团省、市委或相当于团省委的团委批准。

团的支部团员大会每月召开一次。总支部团员大会和团的委员会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三个月至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团的基层组织是团的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它使青年群众与团的组织密切联系起来。基层组织的任务是:

(一)以共产主义精神教育青年,努力实现党和上级团委的决议,积极参加国家建设。

(二)动员团员与青年,积极学习政治、文化、科学与技术知识。

(三)组织团员与青年,经常参加体育、文化娱乐活动。

(四)关心改进青年的劳动条件与生活条件,提高他们的物质生活与文化水平。

(五)教育和监督团员履行团员的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

(六)接收新团员并对他们进行团章教育。

团的基层组织应以积极负责的态度,提出有关改进本单位工作的建议。青年团组织应在国家建设所有单位内,特别在没有党的基层组织的地方,真正成为党的决议的积极宣传者与执行者。

第二十五条

团的基层组织应选举基层组织的委员会,以处理日常工作。在团员七人以下的支部,不设立支部委员会,只选举支部书记一人,或正副书记各一人。

团的支部、总支部委员会,和团的委员会,任期半年至一年。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凡在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事业中,表现出高度的忠心,富于创造性,出色地完成任务或有特殊贡献的团员和团的组织,得给予奖励,以鼓舞团员和青年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的热枕。

第二十七条

凡不执行党和团的决议,及违犯团章者,各级团的组织,按照具体情况,得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于整个组织的处分是:指责;撤销其领导机关;解散整个组织,并进行团员的重新登记。

(二)对于团员个人的处分是:劝告;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工作;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第十二八条

团的组织对团员的一切处分的目的,是为了严肃团纪,教育团员和青年。各级团的组织在决定和批准关于团员的处分特别是开除团籍的处分时,应保持应有的严肃与慎重,允许被处分者参加会议,仔细听取其意见。被处分者,如对其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提出申辩和上诉,团的组织对被处分者的申辩应该仔细地考虑并加以复议,对被处分者的上诉书应该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第七章 中国少年先锋队组织

第二十九条

青年团受党的委托,在初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集中的地方,建立中国少年先锋队的组织。

第三十条

少年先锋队在学习和各种集体活动中教育少年儿童,培养他们成为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健壮、活泼、勇敢、诚实的新的一代。

少年先锋队教育队员,好好学习、遵守纪律、团结友爱,准备为建设祖国的事业,为实现毛泽东主席的伟大理想而奋斗。

第三十一条

少年先锋队在青年团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在学校等单位建立队的组织时,须经团区工作委员会或相当于团区工作委员会的团委批准。区级以上不建立少年先锋队队部。

第三十二条

辅导员是队员的领导者和朋友。团的基层组织应选拔优秀的团员或优秀的教师担任队的辅导员。中队辅导员由团区工作委员会或相当于团区工作委员会的团委聘请。总辅导员由团县委或相当于团县委的团委聘请。

团的组织应经常关心和帮助辅导员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团的组织要重视少年儿童读物的出版和儿童校外机关(如少年之家、夏令营、儿童体育场等)的工作。并要经常注意保护少年儿童,向一切危害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现象作斗争。

第八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的青年团组织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的青年团工作是党的政治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根据党委的指示和军队首长的意图,在政治机关和党的基层组织的直接领导下进行之。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的青年团组织必须根据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的特别规定进行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的青年团组织应和地方青年团组织保持密切联系,经常参加地方青年团组织的工作,并参加团的领导机关的选举。

第九章 经费

第三十七条

团的经费包括团员缴纳的团费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八条

团员应缴纳团费,数额由中央委员会规定。青年团员同时又是中国共产党党员者,免缴团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