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决定
2008年6月26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8年/第五号
(2008年6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批准2006年12月13日由第6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同时声明:《残疾人权利公约》条文中关于“迁徙自由”和“国籍”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不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出入境管制和国籍申请的法律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