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1999〕21号
1999年3月1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海河流域

水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1999〕21号

 

国家计委、水利部、环保总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

环保总局、国家计委、水利部《关于申请批准〈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请示》(环发〔1999〕18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到2000年,全流域工业企业排放的废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城镇集中饮用水源水质达到Ⅱ类标准,农村浅层地下水水质达到饮用标准,北京、天津、石家庄、秦皇岛四城市地面水水质达到5种类型功能要求;到2010年,全流域地面水水质达到5种类型功能要求,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是工业废水和城镇生活污水。到2000年,全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119.6万吨/年,入河量控制在88.4万吨/年;到2010年,排放总量控制在64.9万吨/年,入河量控制在36.6万吨/年。

原则同意《规划》中提出的解决好漳卫南运河跨界污染纠纷问题的处理意见,由环保总局、国家计委、水利部负责商山东省、河北省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二、《规划》是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海河流域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以下简称六省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划》的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规划,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三、为实现《规划》目标,要抓紧进行有关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行多渠道、多方面筹集水污染防治资金。对于《规划》确定的项目,要突出重点,搞好论证,按照项目审批程序,分期分批列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要确保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资金按期到位。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六省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本地区海河流域主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建设的分阶段工作计划。为建立城市污水处理的正常运行机制,对海河流域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可适当收费,收取的费用要专项用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六省市参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和原国家环保局《关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收费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7〕112号)和有关规定分别提出,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建设部、环保总局批准后实施。

五、六省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海河流域水土保持工作,加快防护林工程等建设,确保这一地区生态环境良性循环。

六、国务院责成六省市人民政府分别对本地区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六省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监督管理机构,下大力气把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做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给予大力支持。环保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可建立环保总局牵头的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