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代表世界公论的报告 中华文库
一个代表世界公论的报告 作者:胡适 |
国联调查团关于中日问题的报告书的摘要,昨夜公布于全世界了。全文凡十章,前八章为历史事实的概括的叙述,第九章为“解决的原则及条件”,第十章为“供国联行政院考虑的意见”(这两章因为特别重要,所以公布的是全文)。我们今天读了外交部的译文,又用英文原文对勘之后,不能不佩服李顿调查团的团员和专家的审慎的考查,他们的公平的判断,和他们为国际谋和平的热心。他们这七个月的辛勤工作,是值得我们的感谢和敬礼的。
报告书的历史叙述部分中,有两点最足以唤起世界的注意,最足以扫除一切淆乱是非的谬论,而树立中日关系史上两大事件的铁案。其一为第四章中论去年九一八夜日本的军事行动“不能视为合法的自卫的办法”,乃是“一种精密预备的计划”的敏捷准确的实行。这个判断,我们认为最公道。其二为第六章中论“满洲国”的成立,报告书说:
从各方面所得的一切证据使调查团相信“满洲国”的造成虽然有若干助成的因子,而其中最有力的两个因子是日本军队的存在和日本文武官吏的活动;依调查团的判断,若没有这两个因子,所谓“新国”决不能成立的。
根据于这个理由,现在的新政权决不能认为由真正的,自然的独立运动产生的。
这是很切实明白的判断,使全世界人都可以感觉调查团在这一点上是丝毫没有疑义的。
第九章论解决原则及条件,分两部分。前一部分讨论调查团认为不能满意的解决方案:第一,他们不主张“恢复原状”,因为恢复去年九月以前的原状不过是徒然使种种纠纷依旧出现,并不能解决什么问题。第二,他们也不主张“维持‘满洲国’”,因为这种办法(一)违反国际义务的原则,(二)妨害那关系远东和平最深切的中日两国之间的好感,(三)违反中国的利益,(四)不顾满洲人民的志愿,(五)这种办法究竟是否能维护日本的永久利益,至少也是可以疑问的。
在这一部分,调查团对于日本的侵略主义者提出不少的逆耳的忠言。他们说:
无论在法律上,或在事实上,将这几省从中国他部分割出来,势必为将来造成一个严重的“领土恢复”的问题(irredentist problem,外交部译本误译为“严重难解之问题”),使中国常怀仇视之意,并且或许继续抵制日货,那就足以妨害和平了。
调查团又指出日本认占据满洲为巩固国防之论调的谬误,他们说:
无期限的武力占据满洲,势必担负财政上的重担,是不是抵御外患的最有效方法呢?况且,万一这一方面真有抵御外患的必要,而四围有强顽叛乱的民众,背后有敌视的中国,日本的军队是否能不受重大的迫胁呢?这都是很可疑问的。……也许因世界的同情与好意,日本倒可以不费一钱而得着安全的保障,也许比她现在用重大代价去寻求的保障还更安全哩。
这种不入耳的良言,我们想,荒木陆相一班人在这个时候决不会领受的。
第九章的下半提出十条适当解决的条件:
(1)顾全中日两国的利益。
(2)顾到苏俄的利益。
(3)遵守现行的多方面的各种条约(国联盟约,巴黎公约,九国条约)。
(4)承认日本在满洲的利益。“日本在满洲之权利及利益,乃不容漠视之事实,倘某种解决不承认此点,或忽略日本与该地历史上之关系,亦不能认为适当之解决。”
(5)建立中日两国之间的新的条约关系。
(6)筹设解决将来纠纷的有效办法。
(7)满洲自治
“满洲政府之改组,应于无背于中国主权及行政完整之范围内,使其享有自治权,以求适合于三省之地方情形与特性。新民政机关之组织与行为,务须具备好政府之要件。”
(8)内部的秩序与对外的安全“境内的秩序应由一种有效的地方宪警维持。对外患的安全则有两途:宪警以外的武装军队一概撤退,并且由关系各国相互订立不侵犯的条约”。(此条外交部译本有错误。如The conclusion of treaty of nonagression between the countries interested,译为“须与关系各国订立互不侵犯条约”,那就成了自治的满洲“与”关系各国订立条约了。这是大错的。)
(9)鼓励中日两国之间经济上的携手。
(10)中国建设事业上的国际合作。
这十个条件,都只是原则,其详细节目都在第十章内讨论。国内的舆论对于这些原则必定有很不同的见解。依我个人的愚见看来,在今日的现状之下,在承认国际调处的原则之下,这些条件如果都能做到,也未尝不是一种解决的途径。我们要认清楚,这个解决方案的目标是“取消”‘满洲国’,恢复中国在东三省的主权及行政的完整”。如果我们能有其他途径可以达到这个目标,我们当然不须求助于国际的调处。现在既然走上了国际调处的路子,我们只应该问问这些条件是否能做到上述的目标?如果承认日本在满洲的条约上的利益,和承认满洲的自治权,可以取消“满洲国”,可以使中国的主权与行政权重新行使于东三省,我以为这种条件是我们可以考虑的。
这十条之中,最可以引起国人的反对的,自然是“满洲自治”一条。在报告书第十章里,调查团详细说明所谓“满洲自治”,是要中国政府宣言承认东三省为中华民国的一个自治区域。对于这个自治区域,中央政府保留下列的权限:
(1)一般的条约及外交关系之权(除特别规定外);
(2)管辖海关,邮政,盐务所之权(或于可能范围内,有管辖印花税及烟酒税行政之权);
(3)依照中国政府宣言所规定的程序,任命东三省政府行政长官之权,——至少第一次应当如此。此项官吏出缺时,或以同样方法补充,或以东三省内的某种选举方法补充。
(4)东三省自治政府管辖下之事项有关于中央政府所订国际协定之执行者,中央政府有权训令东三省长官执行之。
(5)议定的其他权限。
这五项列举的权限之外,一切其他权限均属于东三省自治政府。在这自治区域内并应筹划某种代表民意的机关。
这样的一个自治省政府,我看不出有什么可以反对的理由。调查团的五位团员之中,三位(英、德、美)是从联邦国家来的,大概他们都假定中国的政治制度的演变总免不了要经过一种联邦式的统一国家。他们想像中的东三省自治政府也不过是联省政府之下的一个自治省。其独立的程度,依上文所规定,远不如往日的东三省,或今日的广东四川。凡中央与地方的权限的划分,本来有两种方式:或者列举地方的权限,而剩余的权限全归中央;或者列举中央的权限,而剩余的全归地方。报告书中东三省自治政府对中央的关系是采取第二种划分法。其所列举,不过是举例而已,也许有遗漏的,其第五项中当然还得添入一些“其他权限”。但有些论者因此就说调查团的提议是主张把东三省划出中国范围之外,这未免有点冤枉调查团了。调查团的建议,正是要说:这三省是已经被人家用暴力划出中国范围之外了,现在也许可以用这个自治省的方式使他们重新回到中国范围之中。
其次,可注意的是东三省解除武装的问题。第十章内提议,“由外国教练官协助训练一种特别宪兵,为东三省境内之唯一武装实力。宪兵组织完成后,其他武装军队,包括中国方面或日本方面之一切特别警队或护路守备队,皆应即退出东三省境”。批评这个提议的人,也许要说,日本应该撤兵,为什么中国也不可以驻兵呢?这不是自己放弃主权吗?东三省解除军备,我在几个月之前也主张过(《独立评论》第五期)。理由很简单。去年九一八之夜,在东三省境内不曾有二十万中国大兵吗?二十万的大兵守不住这块疆土,武装的实力在守土上究竟有何效用?所以为地方的安全计,为三省人民的福利计,我是赞成三省的解除武装的。
第十章内又主张东三省自治政府之下可以雇用相当数额的外国顾问,其中日本人民应占一重要比例。自治政府又可以从国联行政院所拟的名单中指派两个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员来监督警察及税收机关。前一项是很牵就现在“满洲国”的局面,后一项却是想用他国人员来稍稍打破那日本顾问包办三省政治的局面,并且想开创一个雇用外国专家的新局面。在事实上如果办得到,我以为这种国际顾问的办法在一个“好政府”之下是有利益的。但我们可以预料日本人一定要用全力反对这后一项提议的。
报告书的第十章是对于国联行政院建议的进行调处的手续与内容。手续共分五个步骤:
第一步是由国联行政院提出,请中国政府和日本政府依据第九章所示的纲领,讨论两国纠纷的解决。
第二步,如中国和日本接受了上项提议,即应早日召集一个“咨询会议”。(Advisory Conference,外交部本译为“顾问会议”。)此项会议的分子有四:一为中国政府代表,一为日本政府代表,一为中国政府规定办法选出的东三省人民代表团,一为日本政府规定办法选出的东三省人民代表团。如经当事双方的同意,此会议可以得中立观察员的协助。咨询会议专讨论关于改组东三省特殊政制的提议。
第三步,当咨询会议开会期中,中日两国政府交涉之代表应同时开会,分别磋商中日两国间发生纠纷之各种权利及利益问题。如双方同意,中立观察员亦可襄助。
第四步,上两项会议中讨论与谈判的结果,应作成四种文件:
(1)中国政府公布组织一种东三省特殊政制的宣言。
(2)关于日本利益的中日新条约。
(3)中日和解,公断,不侵犯,及互助的条约。
(4)中日商约。
第五步,由中国玫府发表那商定的宣言,送交国联盟约及九国条约签字的各国。
在这些步骤之中,我们最怀疑那咨询会议的组织法。调查团的用意是要使满洲居民有代表出席,“可为现政体与新政体递嬗的协助”。可是用日本政府规定的方法选出的那些满洲居民代表,在原则上决不会有情愿取消现政权的人在内。同这班人磋商怎样改组满洲政权,使他回到中国的主权与行政权之下,这不是与虎谋皮吗?调查团也见到了这一层,所以提议,“咨询会议如有不能互相同意的任何特殊之点,可以提出于国联行政院,行政院当设法求得一个同意的解决法”。但我们实在想不出行政院有什么好法子可以应付那必不可避免的僵持局面。
以上我们所讨论的,其实都是枝节的问题。那真正根本的问题还是:日本的侵略主义者能不能接受国际调处的原则?荒木陆相与内田外相早已一倡一和的明白向国联挑战并向世界挑战了。司汀生所谓“全世界的道德的贬议”,昨晚上已经向全世界发表了。整个文明世界的道德制裁力,已到了千钧一发的试验时期了。
如果这样严重的全世界公论的制裁力在这个绝大危机上还不能使一个狂醉了的民族清醒一点,那么,我们这个国家,和整个文明世界,都得准备过十年的地狱生活!
1932,10,4夜
(原载1932年10月9日《独立评论》第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