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蒙条约 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及声明书
中华民国, 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中华民国13年(1924年)5月31日
1924年5月31日于北京
发布机关: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外交部
黄月波、于能模、鲍釐人编纂 (编). 《中外条约汇编》一册. 上海: 商务印书馆. 1935: 364–365. 

    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

      大 中华民国,大 苏维亚社会联邦共和国,愿将彼此平日邦交恢复,协定解决两国间悬案大纲,为此派定全权代表如左:

      大 中华民国大总统特派 顾维钧

      大 苏维亚社会联邦共和国政府特派 加拉亨

      两全权代表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洽,议定各条如左:

      第一条 本协定签字后,两缔约国之平日使领关系应即恢复。 中国政府允许设法将前 俄使领馆舍移交 苏联政府。

      第二条 两缔约国政府,允于本协定签字之后一个月内举行会议,按照后列各条之规定,商订一切悬案之详细办法,予以施行。此项详细办法,应从速完竣,但无论如何,至迟不得过自前项会议开始之日起六个月。

      第三条 两缔约国政府同意在前条所定会议中将 中国政府与前 俄帝国政府所订立之一切公约,条约,协定,议定书,及合同等项,概行废止,另本平等相互公平之原则,曁一千九百十九与一千九百二十两年 苏联政府各宣言之精神,重订条约,协约,协定等项。

      第四条  苏联政府根据其政策及一千九百十九与一千九百二十两年宣言,声明前 俄帝国政府与第三者所订立之一切协定条约等项,有妨碍 中国主权及利益者,概为无效。

      缔约两国政府声明:嗣后无论何方政府,不订立有损害对方缔约国主权及利益之条约及协定。

      第五条  苏联政府承认 外蒙为完全 中华民国之一部分,及尊重在该领土内 中国之主权。

      苏联政府声明:一俟有关撤退 苏联政府驻 外蒙军队之问题,即撤兵期限及彼此边界安宁办法,在本协定第二条所定会议中商定,即将 苏联政府一切军队,由 外蒙尽数撤退。

      第六条 两缔约国政府,互相担任在各该国境内,不准有为图谋以暴力反对对方政府而成立之各种机关或团体之存在及举动,并允诺彼此不为与对方国公共秩序社会组织相反对之宣传。

      第七条 两缔约国政府,允在本协定第二条所定会议中将彼此疆界,重行划定;在疆界未行划定以前,允仍维持现有疆界。

      第八条 两缔约国政府,允将两国边界江湖及他种流域上之航行问题,按照平等相互之原则,在前条所定之会议中规定之。

      第九条 两缔约国政府,允在前条所定之会议中,根据下开原则,将 中东铁路问题解决:

      (一)两缔约国政府,声明 中东铁路纯系商业性质,并声明除该路本身营业事务直辖于该路外,所有关系 中国国家及地方主权之各项事务,如司法,民政,军务,警务,市政,税务,地亩(除铁路自用地皮外)等,概由 中国官府办理。

      (二) 苏联政府允诺 中国以 中国资本赎回 中东铁路及该路所属一切财产,并允诺将该路一切股票债票移归 中 国。

      (三)两缔约国政府,允在本协定第二条所定会议中解决赎路之款额及条件,曁移交 中东路之手续。

      (四) 苏联政府担任对于 中东铁路在一千九百一十七年三月九日革命以前所有股东持债票者及债权,人负一切完全负任。

      (五)两缔约国政府,承认对于 中东铁路之前途,祗能由 中 俄两国取决,不许第三者干涉。

      (六)两缔约国政府,允在本条第三项所规定事项未经解决以前,特行规定 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办法。

      (七)在本协定第二条所定之会议未将 中东铁路各项事宜解决以前,两国政府根据 俄历一千八百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西历九月八日所订 中 俄合办 东省铁路合同所有之权利,与本协定及 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曁 中国主权不相抵触者,仍为有效。

      第十条  苏联政府允予抛弃前 俄政府在 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根据各种公约条约协定等所得之一切租界等等之特权及特许。

      第十一条  苏联政府允予抛弃 俄国部分之庚子赔款。

      第十二条  苏联政府允诺取消治外法权及领事裁判权。

      第十三条 两缔约国政府允在本协定第二条所定之会议中订立商约时,将两缔约国关税税则采取平等相互主义,同时协定。

      第十四条 两缔约国允在前条所定之会议中讨论赔偿损失之要求。

      第十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日起即生效力。

      为此两全权代表将本协定英文两份各签字盖印。

    中华民国
    外交部长
    顾维钧
    (印)
    中华民国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驻中国全权代表
    喀拉罕
    (印)
    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卅一日订于北京

    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

    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
    中华民国, 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中华民国13年(1924年)5月31日
    1924年5月31日于北京
    发布机关: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外交部

        大中华民国大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因中东铁路系由俄国国家出资,并完全建筑在中国领土以内,彼此认定该铁路纯系商业性质,除本身营业事务外,所有关系中国国家及地方主权之各项事务,概由中国官府办理。在本铁路根本办法未经在西历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卅一日所订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第二条所定之会议中解决以前,两国为公司经营本铁路业务起见,同意暂行管理办法。为此派定全权代表如左

        大中华民国大总统特使顾维钧   大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特派喀拉罕

        两全权代表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洽,议定各条如左:

        第一条 本铁路设理事会为议决机关,置理事十人,由中俄两国政府各选派理事五人组织之。中国政府派定华理事一人为理事长,即督办。苏俄政府派定理事一人为副理事长,即会办。

        理事会之法定人数,以七人为至少之数,所有一切取决,须得六人以上之同意,才可有执行之效力。

        督会办共同管理会事务,并签订各项文书。

        督会办有事故时由各该政府另派理事代行职务(督办由华理事代理会办由俄理事代理)

        第二条 本铁路设监事会,由监察五人组织之。华监察二人由中国政府委派,俄监察三人由苏俄政府委派,会长由华监察中选举之。

        第三条 本铁路设局长一人,由俄人充任,副局长二人,华俄各一,均由理事会委派。由各该政府核准局长副局长之职权,由理事会规定之。

        第四条 本铁路之处长、副处长由理事会委派之。

        如处长为华人时,副处长须用俄人;处长为俄人时,副处长须用华人。

        第五条 本铁路各级人员,按照中俄两国人民平均分配原则任用。

        第六条 理事会商议路务不能解决时,呈报两缔约国政府解决。但关于本协定第七条内所载之预算事项不在此限。

        第七条 本铁路之预算决算,由理事会及监事会之联席会议核准。

        第八条 本铁路所有实利,由理事会保管。在本铁路根本办法未经解决以前,不得动用。

        第九条 理事会应将前俄政府于一千八百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批准之中东铁路公司章程,按本协定及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所订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从速改订完竣,但无论如何至迟不得过自理事会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其未改订完竣以前,该项章程与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不相抵触,暨不妨碍于中国主权者,仍予继续适用。

        第十条 将来中东铁路根本办法,在西历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所订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第二条所定之会议中解决时,本协定即行取销。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日起即生效力。

        为此两国全权代表将本协定英文两份各签字盖印

      中华民国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订于北京 顾维钧印

      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卅一日           喀拉罕印



      声明书

      (一)

        大 中华民国政府与大 苏维亚社会联邦共和国政府声明:一俟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 定签字之后,彼此应立将前 俄帝国政府与 中国所有之一切不动产及动产在各该国境内者,互相交换,并彼此将此项应行交还产业,开列淸单,送交各该政府办理。

        为此两国全权代表,将本声明书 英文两份,各签字盖印,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订于北京

        顾维钧印

        加拉亨印

      (二)

        大 中华民国政府与大 苏维亚社会联邦共和国政府声明:了解关于 苏联政府实际上所有之 俄国教会房屋及地产,其移转或他项适当之处置,应在 大纲协定第二条规定之会议中按照 中国内地置产现行法律及章程商定之。至 苏联政府实际上在 北京及八大处所有之 俄国教会房屋及地产等,一俟 苏联政府指定接收之 中国人或 中国机关, 中国政府即按照 中国内地置产现行法律及章程设法移交之。惟 中国政府应先设法保守,并腾出该项房屋与地产。

        再,此项声明与 大纲协定内之声明条款,有同等效力。

        为此两国政府全权代表,将本声明书英文两份,各签字盖印,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中华民国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订于 北京北京 顾维钧顾维钧印

        加拉亨加拉亨印

      (三)

        大 中华民国政府与大 苏维亚社会联邦共和国政府,共同声明:关于 大纲协定第四条,双方了解 中国政府对于 俄国自帝 俄政府以来凡与第三者所订定之一切条约协定等等,其有妨碍 中国主权及利益者,无论将来或现在,均不承认为有效。

        再,此项声明,与 大纲协定内之声明条款,有同等效力。

        为此两国政府全权代表,将本声明书 英文两份,各签字盖印,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订于北京

        顾维钧印

        加拉亨印

      (四)

        大 中华民国政府与大 苏维亚社会联邦共和国政府,共同声明:在 大纲协定内第十条所载 苏联政府所抛弃之各种权利与特权,双方了解, 中国政府不拟以其一部或全部,让与任何第三国或任何外人组织之团体。

        再,此项声明与大纲协定内之声明条款,有同等效力。

        为此两国政府全权代表,将本声明书英文两份,各签字盖印,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订于北京

        顾维钧印

        加拉亨印

      (五)

        大 中华民国政府与大 苏维亚社会联邦共和国政府,对于 大纲协定第十一条,共同声明双方了解如左:

        (一) 苏联政府所抛弃 俄国部分之庚子赔款于该项赔款所担保之各种优先债务淸偿后,完全充作提倡 中国教育款项之用;

        (二)设立一特别委员会,管理并分配上述款项;该委员会以三人组织之,其二人由 中国政府委派,其一人由 苏联政府委派,该委员会议决事项,以全体一致行之;

        (三)该款于随时收入时,应即存储于上述特别委员会所指定之银行。

        再,此项声明与大纲协定内之声明条款,有同等效力。

        为此两国政府全权代表,将本声明书 英文两份,各签字盖印,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订于 北京 顾维钧印

        加拉亨印

      (六)

        大 中华民国政府与大 苏维亚社会联邦共和国政府同意,按照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 定第二条之规定,在大会内议定适宜条款,以期 苏联人民因该协定第十二条而取消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后之地位有所准则。然无论如何, 苏联人民应完全受 中国法律之管辖,合并声明。

        为此两国政府全权代表,将本声明书 英文两份各签字盖印,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订于北京

        顾维钧印

        加拉亨印

      (七)

        大 中华民国政府与大 苏维亚社会联邦共和国政府,业于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签订 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 定。现经同意解释,本日所签 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第五条所 规定 中华民国人民及 苏维亚社会联邦共和国人民平均分配充任之原则如下:

        此项原则之适用,不得解作以撤换现在 俄籍人员为实行该原则唯一之意义。

        再,双方了解,所有各项位置,应准两缔约国人民平等充任,不得对于何方人民,表示区别待遇。且各项位置,应照谋事者之能力技术及教育资格补充。

        为此两国政府全权代表,将本声明书 英文两份,各签字盖印,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订于 北京 顾维钧印

        加 加拉亨印

      顾外交总长致苏联代表加拉亨函

      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迳启者:查本国与贵国所订之 解决悬案大纲协定,业于本日经双方签字。兹特代表本国政府声明:本国政府为两国友谊关系起见,当将现在本国军警机关任用之前 俄帝国人民停止职务;因恐此项人民之存留与其动作,危及 苏联国家之安全。倘承将此项人民开列淸单,移送本国政府,自当饬知关系各机关采取必须手续也。此致

        加代表。

      苏联代表加拉亨复顾外交总长函

      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迳启者:接准本日来函,内开‘查本国与贵国所订之 解决 悬案大纲协定,业于本日经双方签字。兹特代表本国政府声明:本国政府为两国友谊关系起见,当将现在本国军警机关任用之前 俄帝国人民停止职务,因恐此项人民之存留与其动作,危及 苏联国家之安全,倘承将此项人民开列淸单,移送本国政府,自当饬知关系各机关采取必须手续也’等因,业经阅悉,关于所提各节,本代表表示同意。此致

        顾外交总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