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一九五七年/第六号 中华文库
← | 第五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第六号 1957年于北京市 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
第七号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周恩来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九五六年国家决算和一九五七年国家预算和一九五七年度国民经济计划的决议
- 政府工作报告(195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关于一九五六年国家决算和一九五七年国家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 关于一九五六年国家决算和一九五七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
- 关于一九五六年度国民经济计划的执行结果和一九五七年度国民经济计划草案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的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
- 关于一九五六年以来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的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议案的审查报告
- 关于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报告
- 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议案
- 关于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议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周恩来总理兼外交部长关于中缅边界问题的报告的决议
- 关于中缅边界问题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提案的审查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补选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补选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名单
中文简化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56年后,以及新加坡自1969年后,所规定施行的汉字简化制度。
请按照本是传统汉字的原文对本文进行校对,并且特别注意一简对多繁及异体字的情况。但是,如果不能校对原文,请不要简单地使用机器或者人工转换,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部分中国大陆1956年之后的半简半繁文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应以其原文保存。 请在校对之后从条目的源代码中删除本模版({{繁体化}}、{{正体化}}或{{传统汉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