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声明 (2015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关于坚持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中国和菲律宾在南海有关争议的声明

2016年6月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关于应菲律宾共和国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所作裁决的声明

      中国和菲律宾是隔海相望的近邻,两国人民传统友谊深厚。中菲建交40多年来,两国关系总体健康稳定发展,各领域合作富有成效,为两国和两国人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菲律宾2013年1月22日单方面就中菲有关南海问题提起仲裁以前,中菲在南海虽有争议,但南海形势总体稳定。在中国的推动下,中菲双方围绕建立对话机制、开展务实合作、推进共同开发等进行友好协商并取得积极成果。

      菲律宾提起仲裁以来,单方面关闭了与中国通过谈判解决南海有关争议的大门,并违背双方达成的关于管控分歧的共识,采取一系列侵权和挑衅行动,导致中菲关系和南海局势的急剧恶化。中国坚决反对菲律宾的单方面行动,坚持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严正立场,将坚持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中菲在南海的有关争议。

      一、通过双边谈判解决在南海的有关争议是中菲共识和承诺

      中国一贯主张与直接当事国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通过谈判和平解决领土和海洋划界争议。在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上,中国从来不接受任何诉诸第三方的争端解决方式,不接受任何强加于中国的争端解决方案。领土主权问题不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调整范围。对于海洋划界争议,中国已于2006年根据《公约》第298条作出排除性声明,将涉及海洋划界等方面的争议排除在《公约》规定的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之外。

      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中菲在南海的有关争议,既是中国政府的一贯政策,也是中菲之间达成的明确共识。

      1995年8月10日,中菲共同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南海问题和其他领域合作的磋商联合声明》规定,“有关争议应通过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的磋商和平友好地加以解决”;“双方承诺循序渐进地进行合作,最终谈判解决双方争议”。此后,中国和菲律宾通过一系列双边文件确认通过双边谈判协商解决南海有关争议的共识,例如:1999年3月23日《中菲建立信任措施工作小组会议联合公报》,2000年5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21世纪双边合作框架的联合声明》等。

      2002年11月4日,中国同东盟10国共同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各方在《宣言》中郑重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而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此后,中菲通过一系列双边文件确认各自在《宣言》中作出的郑重承诺,例如:2004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联合新闻公报》、201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联合声明》等。

      二、中菲之间从未就菲律宾提起仲裁的事项进行过谈判

      菲律宾声称,1995年之后中菲两国就菲律宾仲裁请求中提及的事项多次交换意见,但未能解决争端;菲律宾有正当理由认为继续谈判已无意义,因而有权提起仲裁。事实与菲方所述完全相反,迄今为止,中菲两国从未就菲律宾所提仲裁事项进行过谈判。

      中菲曾就妥善处理海上争议进行多次磋商,但尚未举行旨在解决有关争议的任何谈判。中国多次向菲律宾提出建立“中菲海上问题定期磋商机制”的建议,但一直未获菲律宾答复。2011年9月1日,双方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联合声明》,再次承诺通过谈判解决有关争议。此后,中国多次向菲律宾建议重启中菲建立信任措施磋商机制,未得到菲律宾任何回应。菲律宾所谓继续谈判没有意义才提起仲裁的说法,毫无根据。

      三、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违背中菲通过谈判解决争议的共识,不符合《公约》规定

      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违背中菲之间达成并多次确认的通过双边谈判解决有关争议的共识,违反其在《宣言》中作出的庄严承诺,是对“约定必须遵守”原则的破坏和对《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滥用,不符合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

      第一,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违反中菲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议的协议。中菲在有关双边文件和《宣言》中已就通过谈判解决有关争议达成协议并多次予以确认。上述中菲两国各项双边文件以及《宣言》的相关规定相辅相成,构成中菲两国之间有拘束力的协议。两国据此选择了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议。菲律宾违背自己的庄严承诺,是严重的背信弃义行为。

      第二,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侵犯《公约》规定的缔约国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公约》第15部分第280条规定,“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损害任何缔约国于任何时候协议用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权利”;第281条规定,“作为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各方的缔约各国,如已协议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来谋求解决争端,则只有在诉诸这种方法仍未得到解决以及争端各方间的协议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适用本部分所规定的程序”。由于中菲之间已就通过谈判解决争议作出明确选择,并排除了包括仲裁在内的第三方争端解决方式,《公约》第15部分规定的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不适用于中菲之间。

      第三,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违反《公约》第283条有关交换意见义务的规定。菲律宾无视中菲从未就其仲裁事项进行任何谈判的事实,故意将其与中国就一般性海洋事务和合作进行的一些磋商曲解为就其仲裁事项进行的谈判,并以此为借口声称已穷尽双边谈判手段,与有关事实截然相反,完全是别有用心的。

      四、中国将继续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

      中国是维护南海和平稳定的重要力量。中国一贯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坚定维护和促进国际法治,尊重和践行国际法,将在坚定维护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同时,坚持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议,坚持通过规则机制管控分歧,坚持通过互利合作实现共赢,致力于把南海建设成和平之海、友谊之海和合作之海。

      在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上,中国不接受任何诉诸第三方的争端解决方式,不接受任何强加于中国的争端解决方案。中菲双边谈判的大门始终是敞开的。中国将继续坚持在尊重历史事实基础上,根据国际法,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中国敦促菲律宾立刻停止推进仲裁程序的错误举动,回到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中菲在南海的有关争议的正确道路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