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令

2021年4月13日于北京市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6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106号

关于废止〈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等3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3月19日财政部2021年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部长
海关总署署长
税务总局局长
: 刘 昆
: 倪岳峰
: 王 军

2021年4月13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等3部规章的决定

关于废止《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等3部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需要,做好有关制度调整后的衔接工作,决定对以下3部规章予以废止:

1.《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令第45号)。

2.《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令第63号)。

3.《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令第93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