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6号 中华文库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令 2021年4月13日于北京市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6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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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106号
《关于废止〈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等3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3月19日财政部2021年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部长
海关总署署长
税务总局局长
海关总署署长
税务总局局长
: 刘 昆
: 倪岳峰
: 王 军
: 倪岳峰
: 王 军
2021年4月13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等3部规章的决定
关于废止《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等3部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需要,做好有关制度调整后的衔接工作,决定对以下3部规章予以废止:
1.《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令第45号)。
2.《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令第63号)。
3.《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令第93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