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淸室优待条件 中华文库
玆与前淸皇室修正淸室优待条件特公布之此令
修正淸室优待条件
今因大淸皇帝欲贯彻五族共和之精神,不愿违反民国之各种制度仍存于今日,特将淸室优待条件修正如左:
第一条 大淸宣统帝从即日起永远废除皇帝尊号,与中华民国国民在法律上享有同等一切之权利;
第二条 自本条件修正后,民国政府每年补助淸室家用五十万元,并特支出二百万元开办北京贫民工厂,尽先收容旗籍贫民;
第三条 淸室应按照原优待条件第三条,即日移出宫禁,以后得自由选择住居,但民国政府仍负保护责任;
第四条 淸室之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民国酌设卫兵妥为保护;
第五条 淸室私产归淸室完全享有,民国政府当为特别保护,其一切公产应归民国政府所有。
国务总理 外交总长
大总统印 国务院摄行 教育总长黄 郛 王正廷 内务总长
交通总长 财政总长
陆军总长李书城 海军总长 司法总长张耀曾
农商总长
中华民国十三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