淸室优待条件 修正淸室优待条件
中华民国13年(1924年)11月5日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13年11月6日)
政府公报》第3097号第4694至4695页

    玆与前淸皇室修正淸室优待条件特公布之此令

      修正淸室优待条件

     今因大淸皇帝欲贯彻五族共和之精神,不愿违反民国之各种制度仍存于今日,特将淸室优待条件修正如左:

    第一条 大淸宣统帝从即日起永远废除皇帝尊号,与中华民国国民在法律上享有同等一切之权利;

    第二条 自本条件修正后,民国政府每年补助淸室家用五十万元,并特支出二百万元开办北京贫民工厂,尽先收容旗籍贫民;

    第三条 淸室应按照原优待条件第三条,即日移出宫禁,以后得自由选择住居,但民国政府仍负保护责任;

    第四条 淸室之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民国酌设卫兵妥为保护;

    第五条 淸室私产归淸室完全享有,民国政府当为特别保护,其一切公产应归民国政府所有。

    国务总理    外交总长
     大总统印 国务院摄行  教育总长黄 郛     王正廷 内务总长
                     交通总长    财政总长
                 陆军总长李书城 海军总长    司法总长张耀曾
                 农商总长

    中华民国十三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