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卷083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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铨法中
至元四年,诏:“诸官品正从分等,职官用荫,各止一名。 诸荫官不以居官、去任、致仕、身故,其承荫之人,年及二十五以上者听。 诸用荫者,以嫡长子。若嫡长子有废疾,立嫡长子之子孙,曾玄同。如无,立嫡长子同母弟,曾玄同。如无,立继室所生。如无,立次室所生。如无,立婢子。如绝嗣者,傍荫其亲兄弟,各及子孙。如无,傍荫伯叔及其子孙。 诸用荫者,孙降子、曾孙降孙、婢生子及傍荫者,皆于合叙品从降一等。 诸荫子入品职,循其资考,流转升迁。廉慎干济者,依格超陞。特恩擢用者,不拘此例。其有不务廉慎,违犯礼法者,依格降罚,重者除名。 诸自九品依例迁至正三品,止于本等流转,二品以上选自特旨。 诸职官荫子之后,若有馀子,不得于诸官府自求职事,诸官府亦不许任用。” 五年,诏:“诸荫官各具父祖历仕缘由、去任身故岁月并所受宣敕札付、彩画宗支,指实该承荫人姓名年甲,本处官司体勘房亲,揭照籍册,别无诈冒,及无废疾过犯等事,上司审验相同,保结申覆,令亲赍文解赴部。 诸荫叙人员,除蒙古及已当秃鲁花人数别行定夺外,三品以下、七品以上、年二十五之上者,当儤使一年,并不支俸。满日,三品至五品子孙量材叙用外,六品七品子准上铨注监当差使,已后通验各界增亏定夺。” 十六年,部拟:“管匠官止于管匠官内迁用。其身故匠官之子,若依管民官品级承荫,缘匠官至正九品以下,止有院长、同院务,例不入流品,似难一例荫用。比附承荫例,量拟正从五品子于九品匠官内叙,六品、七品子于院长内叙。 凡儤直曾当怯薛身役,已经历仕及止有一子,五十以上者,并免。” 二十七年,诏:“凡军民官阵亡,军官袭父职,民官阵亡者,其子比父职降二等叙,其孙若弟复降一等。” 大德四年,省议:“诸职官子孙荫叙,正一品子,正五品叙。从一品子,从五品叙。正二品子,正六品叙。从二品子,从六品叙。正三品子,正七品叙。从三品子,从七品叙。正四品子,正八品叙。从四品子,从八品叙。正五品子,正九品叙。从五品子,从九品叙。正六品子,〈流官于巡检内用,杂职于省札钱谷官内用。〉从六品子,近上钱谷官。正七品子,酌中钱谷官。从七品子,近下钱谷官。 诸色目人比汉人优一等荫叙,达鲁花赤子孙与民官子孙一体荫叙,傍荫照例降叙。” 至大四年,诏:“诸职官子孙承荫,须试一经一史,能通大义者免儤使,不通者发还习学,蒙古、色目愿试者听,仍量进一阶。” 延祐六年,部呈:“福建、两广、海北、海南、左右两江、云南、四川、甘肃等处荫叙之人,如父祖始仕本处,止以本地方叙用。据腹里、江南历仕陞等迁往者,其子孙弟侄承荫,又注远方,诚可怜悯。今将承荫人等量拟叙用,福建、两广、八番官员拟江南荫叙,海北、海南、左右两江官员拟接连荫叙,云南官员拟四川荫叙,四川、甘肃官员拟陕西荫叙。”
凡迁调闽广、川蜀、云南官员: 每三岁,遣使与行省铨注,而以监察御史往莅之。至元十九年,省议:“江淮州郡远近险易不同,似难一体,今量分为三等,若腹里常调官员迁入两广、福建溪洞州郡者,于本等资历上,例陞二等,其馀州郡,例陞一等。福建、两广官员五品以上,照勘员阙,移咨都省铨注,六品以下,就便委用,开具咨省。” 二十年,部拟:“迁叙江淮官员,拟定应得资品,若于接连福建、两广溪洞州郡任用,升一等。 甘肃、中兴行省所辖系西夏边地,除本处籍贯见任官外,腹里迁去甘肃者,拟陞二等,中兴府拟陞一等。” 二十一年,诏:“管民官腹里迁去四川陞一等,接连溪洞陞二等。四川见任官迁往接连溪洞陞一等,若迁去溪洞诸蛮夷,别议定夺。达鲁花赤就彼处无军蒙古军官内选拟,不为常例。” 二十二年,江淮官员迁于龙南、安远县地分者,拟陞二等,仍以三十月为满陞转。 二十八年,诏:“腹里官员迁去云南近里城邑,拟陞二等,若极边重地,更陞一等。行省咨保人员,比依定夺。其蒙古、土人及招附百姓有功之人,不拘此例。” 省臣奏准:“福建、两广官员多阙,都省差人与彼处行省、行台官,一同以本土周回相应人员委用。” 部议:“云南六品以下任满官员,依御史台所拟,选资品相应人,拟定名阙,具历仕脚色,咨省奏准,敕牒到日,许令之任。若有急阙,依上选取,权令之任,历过月日,依上准理。” 二十九年,诏:“福建、两广官员历两任满者,迁于接连去处,一任满日,历江南一任,许入腹里通行迁转,愿于两广、福建者听,依例陞等。” 至治元年,省臣奏:“江浙、江西、湖广、四川、云南五处行省所辖边远地分官员,三年一次差人与行省、行台官一同迁调。” 泰定四年,部拟:“诸职官子孙承荫,已有元定荫叙地方通例,别难议拟,如愿于广海荫叙者,听其所请,依例陞等迁叙。其已咨到都省,应合本省地分荫叙而未受除者,依例咨行省,令差去迁调官就便铨注。广海阙官,于任满得代,有由应得路府州县儒学教授、学正、山长内愿充者,借注正九品以下名阙,任回,止理本等月日。 广海应设巡检,于本省应得常选上等钱谷官选拟,权设,理本等月日。行省自用并不应之人,不许委用,如受敕巡检到彼,即听交代。”
凡迁调循行: 各省所辖路府州县诸司,应合迁调官员,先尽急阙,次及满任。急阙须凭各官在任解由、依验月日、应得资品、及解由到行省月日,依次就便迁调。若有急阙,委无相应之人,或员阙不能相就者,于应叙职官内选用,验(各)〔合〕得资品上,[1]虽有超越,不过一等。 本管地面,若有遐荒烟瘴险恶重地,除土官外,依例公选铨注,其有超用人员,多者不过二等。 军官、匠官、医官、站官、各投下人等,例不转入流品者,虽资品相应,不许铨注。 都省已除人员,例应到任,若有违限一年者,听别行补注。 应有合就彼迁叙人员,如在前给由已咨都省听除,未经迁注照会,不曾咨到本省者,即听就便开咨。 无解由人员,不许铨注。 诸犯赃经断应叙人员,照例铨注。 令译史、奏差人等,须验实历月日已满,方许铨注。 边远重难去处,如委不可阙官,从差去官与本省官公同选注能干人员,开具历仕元由,并所注职名,拟咨都省,候回准明文,方许之任。 应迁调官员,三品、四品拟定咨呈,五品以下先行照会之任。
凡文武散官: 多采用金制,建官之初,散官例降职事二等。至元二十年,始升官职对品,九品无散官,谓之平头敕。蒙古、色目,初授散官或降职事,再授职,虽不降,必俟官资合转,然后陞职。汉人初授官,不及职,再授则降职授官。惟封赠荫叙官职,各从一高,必历官至二品,则官必从职,不复用理算法矣。至治初,稍改之,寻复其旧。此外月日不及者,惟历繁剧得优,获功赏则优,由内地入边远则优,宪台举廉能政迹则优,以选出使绝域则优,然亦各有其格也。
凡保举职官: 大德二年制:“各廉访司所按治城邑内,有廉慎干济者,岁举二人。”九年,诏:“台、院、部五品以上官,各举廉能识治体者三人,行省台、宣慰司、廉访司各举五人。”
凡翰林院、国子学官: 大德七年议:“文翰师儒难同常调,翰林院宜选通经史、能文辞者,国子学宜选年高德劭、能文辞者,须求资格相应之人,不得预保布衣之士。若果才德素著,必合不次超擢者,别行具闻。”
凡迁官之法: 从七以下属吏部,正七以上属中书,三品以上非有司所与夺,由中书取进止。自六品至九品为敕授,则中书牒署之。自一品至五品为宣授,则以制命之。三品以下用金宝,二品以上用玉宝,有特旨者,则有告词。其理算论月日,迁转凭散官,内任以三十月为满,外任以三岁为满,钱谷典守以二岁为满。而理考通以三十月为则。内任官率一考陞一等,十五月进一阶。京官率一考,视外任减一资。外任官或一考进一阶,或两考陞一等,或三考陞二等。四品则内外考通理。此秋毫不可越。然前任少,则后任足之,或前任多,则后任累之。一考者及二十七月,两考者及五十七月,[2]三考者及八十一月以上,遇陞则借陞,而补以后任。此又其权衡也。
凡选用不拘常格: 省参议、都司郎中、员外高第者,拜参预政事、六曹尚书、侍郎,及台幕官、监察御史出为宪司官。外补官已制授,入朝或用敕除,朝迹秩视六品,外任或为长伯。在朝诸院由判官至使,寺监由丞至卿,馆阁由属官至学士,有递陞之法,用人重于用法如此。又覃官,或准实授,或普减资陞等,或内陞等,或外减资,或外减内不减,斯则恩数之不常有者,惟四品以下者有之。三品则递进一阶,至正议大夫而止。若夫勋臣世胄、侍中贵人,上命超迁,则不可以选格论。亦有传敕中书,送部覆奏,或致缴奏者,斯则历代以来封驳之良法也。
凡吏部月选: 至元十九年议:“到部解由即行照勘,合得七品者呈省,从七以下本部注拟,其馀流外人员,不拘多寡,并以一月一次铨注。”
凡官吏迁叙: 至元十年,议:“旧以三十月迁转太速,以六十月迁转太迟。” 二十八年,定随朝以三十月为满,在外以三周岁为满,钱谷官以得代为满,吏员以九十月日出职,职官转补,与职官同。
凡覃官: 至大二年,诏:“内〔外〕官四品以下,普覃散官一等,[3]服色、班次、封荫皆凭散官。三品者递进一阶,至正三品上阶而止。其应入流品者,有出身吏员译史等,考满加散官一等。” 三年,蒙古儒学教授,一体普覃。 四年,诏在任官员,普覃散官一等。 泰定元年,诏:“内外流官已带覃官,准理实授。所有军官及其馀未覃人员,四品以下并覃散官一等,三品递进一阶,至三品上阶止,[4]服色、班次、封荫,悉从一高。其有出身应入流品人等,如在恩例之前入役支俸者,考满亦依上例覃授。” 二年,省议:“应覃人员,依例先理月日,后准实授,其正五品任回已历一百三十五月者,九十月该陞从四,馀有四十五月,既循行旧例,覃官三品,拟合准理实授,月日未及者,依验散官,止于四品内迁用,所有月日,任回,四品内通行理算。”
凡减资陞等: 大德九年,诏:“外任流官,升转甚迟,但历在外两任,五品以下并减一资。”部议:“外任五品以下职官,若历过随朝及在京仓库官盐铁等职,曾经陞等减资外,以后至大德九年格前,历及在外两任或一任、六十月之上者,并与优减,未及者不拘此格。”至治二年,太常礼仪院臣奏:“皇帝亲祭太庙,恩泽未加。”诏四品以下诸职官,不分内外,普减一资,有出身应入流品者,考满任回,依上优减。 天历元年,诏:“以兵兴,内外官吏供给繁劳,在京者陞一等,至三品止,在外者减一资。”
凡注官守阙: 至元八年议:“已除官员,无问月日远近,许准守阙外,未奏未注者,许注六月满阙,六月以上不得预注。” 二十二年,诏:“员多阙少,守阙一年,年月满者照阙注授,馀无阙者令候一年。” 大德元年,以员多阙少,宜注二年。
凡注官避籍: 至元五年,议:“各路地里阔远,若更避路,恐员阙有所碍,止宜斟酌避籍铨选。”
凡除官照会: 至元十年,议:“受除民官,若有守阙人员,当前官任满,预期一月检举照会。钱谷官候见界官任满,至日行下合属照会。” 二十四年,议:“受除官员省札到部照勘,急阙任满者,比之满期,预先一月照会。”
凡赴任程限: 大德八年,定赴任官在家装束假限,二千里内三十日,三千里内四十日,远不过五十日。马日行七十里,车日行四十里。乘驿者日两驿,百里以上止一驿。舟行,上水日八十里,下水百二十里。职当急赴者,不拘此例。违限百日外,依例作阙。凡赴任公参: 至元二年,定散府州县赴任官,去上司百里之内者公参,百里之外者申到任月日,上司官不得非理勾扰,失误公事。
凡官员给假: 中统三年,省议:“职官在任病假及缘亲病假满百日,所在官司勘当申部作阙,仍就任所给据,期年后给由求叙,自愿休闲者听。” 至元八年,省准:“在任因病求医并告假侍亲者,拟自离职住俸日为始,限一十二月后听仕。其之任官果因病患事故,不能赴任,自受除日为始,限一十二月后听仕。” 部拟:“凡外任官日久不行赴任,除行程并装束假限外,违者计日断罪。” 二十七年,议:“祖父母、父母丧亡并迁葬者,许给假限,其限内俸钞,拟合支给,违例不到,[5]停俸定罪。” 二十八年,部议:“官吏远离乡土,不幸患病,难议截日住俸,果有患病官吏,百日内给俸,百日外停俸作阙。” 大德元年,议:“云南官员,如遇祖父母、父母丧葬,其家在中原者,并听解任奔赴。” 二年,诏:“凡值丧,除蒙古、色目人员各从本俗外,管军官并朝廷职不可旷者,不拘此例。” 五年,枢密院臣议:“军官宜限以六月,越限日以他人代之,期年后,授以他职。” 七年,议:“已除官员,若有病故及因事不能赴任者,即牒所在官司,否则亲邻主首,呈报上司,别行铨注。” 八年,吏部言:“赴任官即将署事月日飞申,以凭标附,有犯赃事故,并仰申闻。” 天历二年,诏:“官吏丁忧,各依本俗,蒙古、色目仿效汉人者,不用。”部议:“蒙古、色目人愿丁父母忧者听。”
凡官员便养: 至大三年,诏:“铨选官员,父母衰老气力单寒者,得就近迁除,尤为便益。果有亲年七十以上,别无以次侍丁,合从元籍官司保勘明白,斟酌定夺。”
凡远年求叙: 元贞元年,部拟:“自至元二十八年三月为限,于本处官司明具实迹保勘,申覆上司迁叙。” 大德七年,议:“求叙人员,具由陈告,州县体覆相同,明白定夺,依例叙用。”
铨法下
凡省部令史、译史、通事等: 至元六年,省议:“旧例一百二十月出职,今案牍繁冗,难同旧日,会量作九十月为满。其通事、译史繁剧,合与令史一体。近都省未及两考省令史译史授宣,注六品职事,部令史已授省札,注从七品职事。今拟省令译史、通事,由六部转充者,中统四年正月已前,合与直补人员一体,拟九十月考满,注六品职事,回降正七一任,还入六品。中统四年正月已后,将本司历过月日,三折二,验省府月日考满通理,九十月出职,与正七职事,并免回降。 职官充省令译史,旧例文资右职参注,一考满,合得从七品,注从六品,未合得从七品,注正七品,如更勒留一考,合同随朝陞一等。一考满,未得从七注正七品者,回降从七,还入正七。一考满,合得从七注从六品,合得正七注六品者,免回降。正从六品人员不合收补省令史、译史,如有已补人员,合同随朝一考陞一等注授。 中统四年正月已前,收补部令史、译史、通事,拟九十月为考满,照依已除部令史例,注从七品,回降正八一任,还入从七。 中统四年正月已后,充部令译史、通事人员,亦拟九十月为考满,依旧例正八品职事,仍免回降。省宣使,旧例无此职名,中统以来,初立中书省,曾受宣命充宣使者,拟出职正七品职,外有非宣授人员,拟九十月为考满,与正八品。” 至元二十年,吏部言:“准内外诸衙门令译史、通事、知印、宣使、奏差等,病故作阙,未及九十月,并令贴补,值例革者,比至元九年例定夺。”省准:“宣使、各部令史出职同,三考从七。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十五月以上者从九,十五月以下拟充巡检。 台院、大司农司译史、令史出身同,三考正七。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从八,十五月以上正九,十五月以下、十月之上从九,添〔一〕资,[6]十月以下巡检。宣使三考正八品。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从九,十五月以上巡检,十五月以下酒税醋使。 部令史、译史、通事三考从七。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十五月以上从九,十五月以下令史提控案牍,通事、译史巡检。 奏差三考从八品。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巡检,十五月之上酒税醋使,十五月之下酒税醋都监。” 大德四年,中书省准:“吏部拟腹里、江南都吏目、提控案牍陞转通例,凡腹里提控案牍、都吏目:京畿漕运司令史,元拟六十月考满,今准九十月考满,都漕运司令史九十月。诸路宝钞提举司司吏,元拟六十月考满,今准九十月考满。万亿四库司吏,元拟六十月考满,今准九十月考满。大都路令史,元拟六十月考满,任回减资陞转,今准六十月考满,不须减资。大都运司令史,九十月考满都目。宝钞总库司吏,元拟六十月都目,九十月提控案牍,今准九十月都目。富宁库司吏,元拟六十月提控案牍,今准九十月都目。左右八作司司吏,元拟六十月,今准九十月都目。”又议:“已经改拟出职人员,各路司吏转充提控案牍、都目,比同升用,其馀直补人数,并循至元二十一年之例迁用。江南提控案牍、都〔吏〕目:[7]至元二十五年呈准,各路司吏六十月吏目,两考陞都目,一考陞提控案牍,两考正九。路司吏九十月吏目,一考转都目,馀皆依上陞转。江南提控案牍除各路司吏,比腹里路司吏至元二十五年呈准例迁除,其馀已行直补,并自行保举,自呈准月日立格,实历案牍两考者,止依至元二十一年定例,九十月入流。未及两考者,再添一资迁除。例后违越创补者,虽历月日不准。” 大德十一年,省臣奏:“凡内外诸司令史、译史、通事、知印、宣使有出身者,一半于职官内选用,依旧一百二十月为满,外任减一资。”又议:“选补吏员,除都省自行选用外,各部依元设额数,遇阙职官,与籍记内相参发补,[8]合用一半职官,从各部自行选用。通事、知印从长官选用。译史则从翰林院试发都省书写典吏考满人内,挨次上名补用,其有不敷,从翰林发补。奏差亦于职官内选一半,馀于籍记应例人内发补。岁贡人吏,依已拟在役听候。” 省议:“六部令史如正从九品不敷,从八品内亦听选取。省掾,正从七品得代有解由并见任未满、已除未任文资流官内选取,考满于应得资品上陞一等,除元任地方,杂职不(用)〔预〕。[9]院台令史如元系七品之人,亦在选补之例。 译史、通事选识蒙古、回回文字,通译语正从七品流官,考满验元资陞一等,注元任地方,杂职不预。 知印于正从七品流官内选取,考满并依上例注授,杂职不预。 宣使于正从八品流官内选取,仍须色目、汉人相参,历一考,于应得资品上陞一等,除元任地方,杂职不预。”
凡岁贡吏员: 至元十九年,省议:“中书省掾于枢密院、御史台令史内取,台、院令史于六部令史内取,六部令史以诸路岁贡人吏补充,内外职官材堪省掾及院、台、部令史者,亦许擢用。省掾考满,资品既高,责任亦重,皆自岁贡中出,若不教养铨试,必致人材失真,今拟定例于后:诸州府隶省部者,儒学教授选本管免差儒户子弟入学读书习业,非儒户而愿学者听。遇按察司、本路总管府岁贡之时,于学生内选行义修明、文学优赡、通经史、达时务者,保申解贡。 各路司吏有阙,于所属衙门人吏内选取。委本路长官参佐,同儒学教授考试,习行移算术,字画谨严,语言辩利,诗、书、论、孟内通一经者为中式,然后补充。按察司书吏有阙,府州司吏内勾补,至岁贡时,本州本路以上,再试贡解。 诸岁贡吏,当该官司于见役人内公选,以性行纯谨、儒吏兼通者为上,才识明敏、吏事熟闲者次之,月日虽多、才能无取者不许呈贡。” 二十二年,省拟:“呈试吏员,先有定立贡法,各道按察司上路总管府凡三年一贡,儒、吏各一人,下路二年贡一人,以次籍记,遇各部令史有阙补用。若随路司吏及岁贡儒人,先补按察书吏,然后贡之于部,按察书吏依先例选取考试,唯以经史吏业不失章指者为中选。随路贡举元额,自至元二十三年为始,各道按察司每岁于书吏内,以次贡二名,儒人一名必谙吏事,吏人一名必知经史者,遇各部令史有阙,以次勾补。” 元贞元年,诏:“诸路有儒通吏事、吏通经术、性行修谨者,各路荐举,廉访司试选。每道岁贡二人,省台委官立法考试,必中程式,方许录用。” 大德二年,贡部人吏,拟宣慰司、廉访司每道岁贡二人儒吏兼通者,自大德三年为始,依例岁贡,应合转补各部寺监令史,依至元新格发遣,到部之日,公座试验收补。 九年,省判:“凡选府州教授,年四十已下,愿试吏员程式,许补各部令史。除南人已试者,别无定夺到部,未试之人,依例考试。” 至治二年,省准:“各道廉访司书吏,先尽儒人,不敷者吏员内充贡,各历一考,依例试贡。”
凡补用吏员: 至元十一年,省议:“有出身人员,遇省掾有阙,拟合于正从七品文资职官并台、院、六部令史内,从上名转补。 翰林两院拟同六部令史,有阙于随路儒学教授通吏事人内选补。 枢密院、御史台令史、省掾有阙,从上转补,考满依例除授,又于正从八品文资官及六部令史内转补。 省断事官令史与六部令史一体三考出身,于部令史内发补。 少府监令史,拟于六部并诸衙门考满典吏内补用。” 十三年,省议:“行工部令史与六部令史一体,于应补人内挨次填补。” 十四年,诏:“诸站都统领使司令史拟同各部令史,今既改通政院,与台院令史一体出身,于各部令史内选补。” 十五年,部拟:“翰林兼国史院令史同台令史一体出身,于各部令史内选取。” 二十一年,省议:“江淮、江西、荆湖等处行省令史,拟捋至元十九年咨发各省贴补人员先行收补,不许自行踏逐,移咨都省,于六部见役令史内补充。或参用职官,则从行省新除正从八品职官内选取,杂职官不预。” 二十二年,宣徽院令史,考满正七品迁叙,于六部请俸令史内选取。 总制院与御史台同品,令译史、通事一体如之。 二十四年,省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令史,依宣徽院、大司农司例迁。” 二十八年,省议:“陕西行省令史,于各部及考令史并正从八品流官内选补。” 二十九年,大司农司令史,于各部一考之上令史及正从八品职官内选取。 省掾有阙,于正七品文资出身人员内选。吏员于枢密院、御史台令史元系六部令史内发充,历二十月以上者选,如无,于上名内选。 三十一年,省准:“内史府令史,于各部下名令史内选。” 大德三年,省准:“辽阳省令史宜从本省选正从八品文资职官补用。复令各部见役令史内,不限岁月,或愿充、或籍贯附近、或选到职官,逐旋选解。 国子监令译史,于籍记寺监令史内发补。 上都留守司令史,于籍记各部令史内,或于正八品职官内选用,考满从七品迁用。 宣徽院阑遗监令史,准本院依验元准月日挨补,考满同,自行踏逐者降等。遇阙如系籍记令史并常调提控案牍内及本院两考之上典吏内补充者,考满依例迁叙,自行选用者,止于本衙门就给付身,不入常调。” 四年,部拟:“上都留守司令史,仍听本司于正从八品流官内,或于上都见役寺监令史、河东、山北二道廉访司上名书吏内,就便选用。 上都兵马司司吏,发补附近隆兴、大同、大宁路司吏相应。” 部拟:“各处行省令史,除云南、甘肃、征东外,其馀合依至元二十一年定例,于六部见役上名令史、或正从八品流官参补。不敷,听于各道宣慰司元系廉访按察司转补见役两考之上令史内选充,以宣慰司役过月日,折半准算,通理一百二十月,方许出职。” 大德五年,拟:“檀景等处采金铁冶都提举司人吏,于附近州县司吏内遴选。” 六年,省拟:“太医院令史,于各部令史并相应职官内选取。长信寺令史,于元保内选补,考满降等叙用,有阙于籍记令史内发补。” 七年,拟:“刑部人吏,于籍记令史内公选,不许别行差补,考满离役,依例选取,馀者依次发补。 礼部省判,许于籍记部令史内选取儒吏一名,续准一名,于籍记部令史内从上选补。 户部令史,于籍记部令史内从上以通晓书算、练达钱谷者发遣,从本部试验收补。” 八年,省准:“随路补用吏员,令各路先以州吏入役月日籍为一簿。府吏有阙,从上勾补;州吏有阙,则于本州籍记司县人吏内从上勾补。 各道宣慰司令史,遇阙以籍记部令史下名发补,新除正从九品流官内选取。” 九年,省准:“都城所系在京五品衙门司吏,历两考转补京畿都漕运两司令史。遇阙以仓库攒典历一考者选充,及两考则京畿都漕运两司籍名,遇阙依次收补。上都寺监令史有阙,先尽省部籍记常调人员发补,仍于正从九品流官内、并应得提控案牍内选取。不敷,就取元由路吏考满陞充都吏目典史准吏目月日及大同、大宁、隆兴三路司吏历两考之上者参用。” 十年,省准:“司县司吏有阙,于巡尉司吏内依次勾补。巡尉司吏有阙,从本处耆老上户循众推举,仍将祗应月日均以岁为满。州吏有阙,县吏内勾补。路吏有阙,州吏内勾补。若无所辖府州,于附近府州吏内勾补,县吏发补附近府州司吏。 户、刑、礼部合选令史有阙,于籍记令史上十名内、并职官到选正从九品文资流官内试选。” 十一年,省准:“县吏如历一考,取充库子一界,再发县吏,准理州吏月日,路吏有阙,依次勾补。” 至大元年,省准:“典宝监令史,就用前典宝署典书蒙古必阇赤一名,例从翰林院试补,知印、通事各一名,从长官选保。” 二年,立资国院二品,及司属衙门令史一十名,半用职官,从本院选,半于上名部令史内发补。译史二名,内职官一名,从本院选,外一名翰林院发。通事、知印各一名,从本院长官选。宣使八名,半参用职官,馀许本院自用一名,外三名常选相应人内发。典吏六名,从本院选。所辖库二处,每处司库六名,本把四名,于常选人内发。泉货监六处,各设令史八名,于各路上名司吏内选;译史一名,从翰林院发;通事二名,从本监长官选;奏差六名,各州司吏内选;典吏二名,本监选。以上考满,同都漕运司例出身,所辖一十九处,两提举司设吏目一人,常选内选,司吏五名,县司吏内选。 三年,省准:“泉货监令史,于各处行省应得提控案牍人内选,参用正从九品流官。山东、河东二监,从本部于相应人内发补,考满依例迁用,见役自用之人,考满降等叙,有阙以相应人补。” 四年,省准:“江西等处儒学提举司司吏,旧从本司公选,后从国子监发补,宜从本司选补。 典瑞监首领官、令译史等,依典宝监例选用,考满迁叙。” 部议:“长信寺通事一名,例从所保。译史、知印、令史、奏差,从本衙门选一半职官,馀相应人内选,考满同自用迁叙。典吏二名,就便定夺,其自用者降等叙。” 皇庆元年,省准:“群牧监令译史、知印、怯里马赤、奏差人等,据诸色译史例,从翰林院发补。知印、通事,长官选。令史、奏差、典吏俱有发补定例。其已选人,考满降等叙,有阙于相应人内选发。 大都路令史,历六十月,依至元二十九年例陞提控案牍,减一资陞转。有过者,虽贴满月日,不减资。遇阙于所辖南北两兵马司并各州见役上名司吏内勾补,有阙从本路于左右巡院、大兴、宛平与其馀县吏通籍从上挨补,月日虽多,不得无故替罢,违例补用者不准,除已籍记外,有阙依上勾补。 覆实司司吏,于诸州见役司吏内选,不敷则以在都仓库见役上名攒典发充,历九十月除都目,年四十五之下历一考之上,亦许转补京畿都漕运司令史,违例收补,别无定夺。” 二年,省准:“中瑞司译史,从翰林院发,知印长官选保,令史、奏差参取职官一半所选相应,考满依例迁叙,奉懿旨委用者,考满本司区用,有阙以相应人补。 征东行省令译史、宣使人等,旧考满从本省区用,若经省部拟发,相应之人依例迁用,如不应者,虽省发亦从本省区用。” 延祐二年,省准:“河间等路都转运盐使司所辖场,分二十九处,二处改陞从七〔品〕,[10]司吏有阙,依各县人吏,一体于附近各处巡尉捕盗司吏依次以上名勾补,再历一考,与各场邻县吏互相迁调。 和林路总管府司吏,以本处兵马司吏历一考者转补,再历一考,转称海宣慰令史,考满除正八品。补不尽者,六十月受部札充提控案牍。沙、瓜二州屯储总管万户府边远比例,一体出身相应。会福院令译史、通事、宣使人等,若省部发去者依例迁叙,自用者考满同二品衙门出身例,降一等添一资陞转。 于常选教授儒人职官并见役各部令史内取补,[11]宣使于常〔选〕职官内参补,[12]通事、知印从长官选用,仍须参用职官,典吏从本衙门补用。” 五年,省准:“詹事院立家令司、府正司,知印、怯里马赤俱令长官选用。令史六名,内取教授二名,职官二名,廉访司书吏二名。译史一名,于蒙古字教授及都省见役蒙古书写内选补。奏差二名,以相应人补。”
凡宣使、奏差、委差、巡盐官出身: 中书省宣使,至元九年,曾受宣命补充者,九十月考满正七品。省札宣使,九十月考满比依部令史例从七品。其台院宣使、各部奏差,比例定拟。 二十三年,省准:“省部台院令译史、通事、宣使、奏差人等,未满九十月,不许预告迁转。都省元定六部奏差迁转格例,应入吏目选充者,三考从八品。应入提控案牍人员选充者,三考从八品,任回减一资陞转。巡检提控案牍选充者,一考正九品。” 二十四年,省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奏差改充宣使,合于各部奏差内选取,改陞宣使月日为始,考满比依宣徽院、大司农司一体出身,自行踏逐者降等迁叙。 大司农司所辖各道劝农营田内书吏,于各路司吏内选取,考满提控案牍内任用。奏差就令本司选委。” 二十九年,省准:“各道廉访司通事、译史出身,比依书吏一体,考满正九。奏差考满,依通事、译史降二等量拟,于钱谷官并巡检内任用。” 三十年,省准:“延庆司奏差,比依家令司奏差一体,考满正九品,自行踏逐者降一等。” 大德四年,省准:“诸路宝钞提举司奏差,改称委差,九十月为满,于酌中钱谷官内任用。” 五年,部议:“山东运司奏差,九十月近下钱谷官内任用。大都运司,一体定夺。” 六年,部拟:“河间运司巡盐官,依奏差出身,九十月近下钱谷官内任用。” 七年,部拟:“凡奏差自改立廉访司为始,九十月历巡检三考,转从九。” 皇庆元年,各道廉访司奏差出身,于本道所辖上名州司吏内选取,九十月都目内任用。若有路吏并典吏内取充者,历两考,比依上例,都目内陞转。
凡库藏司吏库子等出身: 至元二十六年,省准:“上都资乘库库子、本把,九十月近上钱谷官内任用。 卫尉院利器库、寿武库库子,踏逐者九十月近上钱谷官内任用。” 二十八年,省拟:“泉府司富藏库本把、库子,六十月近下钱谷官内任用。 太府监行(由)〔内〕藏库子,[13]三周年为满,省札钱谷官内迁叙。 备用库提控三十月,库子、本把三周岁,近上钱谷官内任用。” 三十年,省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器备库库子、本把,六十月近下钱谷官内任用。” 三十年,[14]省准:“宣徽院生料库库子、本把并太医院所辖御药局院本把出身,例六十月,近上钱谷官一体迁叙。” 大德元年,部拟:“中御府奉宸库库子,以三周岁为满,拟受省札钱谷官。本把六十月,近上钱谷官内任用。” 三年,省拟:“万亿四库、左右八作 2080 司、富宁、宝源等库,[15]各设色目司库二名,俱于枢密院各卫色目军内选差,考满巡检内任用,自行踏逐者一考并同,循行如此。又汉人司库,于院务提领、大使、都监内发补,二周岁满日,减一界陞转;其色目司库于到选钱谷官内选发,考满优减两界。 都提举万亿库提控案牍,比常选人员,任回减一资升用。司吏三十五人,除色目四人外,汉人有阙,于大都总管府、转运司、漕运司下名司吏内选取,三十月拟充吏目,四十五月之上、六十月之下都目,六十月以上转提控案牍。省拟六十月以上、四十五月以下,愿充寺监令史者听。司库五十人,除色目一十四人另行定夺外,汉人于大都路人户内选用,二周岁为满,院务提领内任用;都监内充司库,二年为满,于受省札钱谷官内任用;务使充司库,二年为满,于从九品杂职内任用。秤子五人,于大都人户内选充,二年为满,于近下钱谷官内任用。 太医院御药局本把,六十月近上钱谷官内任用。” 四年,受给库依油磨坊设攒典、库子,从工部选。会同馆收支库攒典,与长秋库同。 上都广积、万盈二仓系正六品,永丰系正七品,比之大都平准库品级尤高,拟各仓攒典转寺监本把,并万亿库司吏相应。 提举广惠司库子,考满近下钱谷官内任用。 侍仪司法物库所设攒典、库子,依平准行用库例补用。 五年,大都尚食局本把,拟于钱谷官内迁叙,本院自行踏逐者,就给付身,考满不入常调。 都提举万亿宝源库色目司库,拟于巡检内任用,添一资陞转。 京畿都漕运司司仓,于到选钱谷官内选发。 六年,部呈:“凡路府诸州提控案牍、都吏目等,诸衙门吏员出身,应得案牍、都吏目,如系路府司吏转充之人,依旧迁除。其由仓库攒典杂进者,得提控案牍改省札钱谷官,都目近上钱谷官,吏目改酌中钱谷官。提控案牍,都吏目月日考满,于流官内迁用。 广胜库子,合从武备寺给付身,考满本衙门定夺。 大积等仓典吏,与四库案牍所掌事同,任回减一资升用。” 七年,各路攒典、库子,部议:“江北及行省所辖路分库子,依已拟于司县司吏内差补,周岁发充县司吏,遇州司吏有阙,挨次勾补。 诸仓库攒典有阙,于各部籍记典吏内发补。左右八作司等五品衙门内司吏有阙,却于各仓库上名攒典内发补。若万亿库四品衙门司吏有阙,亦于上项司吏内从上转补,将役过五品衙门月日,五折四准算,通理九十月考满,提控案牍内迁用。如转补不尽,五品衙门司吏考满,止于都目内任用。油磨坊、抄纸坊攒典有阙,并依上例。 回回药物院本把,六十月酌中钱谷内定夺。” 九年,省准:“提举和林仓、昔宝赤八剌哈孙仓、孔古列仓司吏,六十月酌中钱谷官内委用。资成库库子出身,部议比依太府、利用、章佩、中尚等监。武备寺库有阙,如系本衙门典吏请俸一考转补者,六十月为近上钱谷官,其馀补充之人,九十月依上迁用。 和林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所辖广济库库子、攒典,自行踏逐者比依三仓例,六十月于近下钱谷官内定夺。” 至大二年,省准:“广禧库库子,依奉宸库例出身,如系本把一考之上转充者,四十五月受省札钱谷官,其馀补充之人,六十月依上例迁用。本把元系本衙门请俸一考典吏转补者,六十月近上钱谷官,其馀补充者,九十月亦依上例迁用。 上都东西万盈、广积二仓司仓,与仓官一体,二周岁为满。” 三年,省准:“各路库子于各处钱谷官内发补,拟不减界,考满从优定夺。江北库子,止依旧例。和林设立平准行用库库子,宜从本省相应人内量选二名,二周岁为满,近下钱谷官内定夺。” 皇庆元年,部议:“文成、供须、藏珍三库本把、库子,依太府监库子例,常选内委用,考满比例迁除,有阙于常调人内发补,自行选用者,考满从本院定夺,若系常选任用者,考满依例迁叙。” 二年,殊祥院所辖万圣库库子、攒典,依崇祥院诸物库例出身。部议:“如比上例,三十月转补五品衙门司吏,再历三十月,于四品衙门司吏内补用,其库子合于常调籍记仓库攒典人内发补,六十月为满,于务都监内任用,自行委用者,考满本衙门定夺。” 延祐元年,省议:“腹里路分司仓库子,于州县司吏内勾补,满日同旧例陞转。”
凡书写、铨写、书吏、典吏转补: 至元二十五年,省准:“通政等二品衙门典吏,九十月补本院宣使。各寺监典吏,比依上例,考满转补本衙门奏差。 户部填写勘合典吏,与管勘合令史一体,考满从优定夺。 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书写,四十五月转补,如补不尽,于提控案牍内任用,于各部铨写及典吏内收补。 会总房、承发司、照磨所、架阁库典吏,各部铨写,六十月转补,已上,都目内任用。 各部典吏并左右部照磨所、架阁库典吏,于都省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书写内以次转补,如补不尽,六十月转补各监令史,已上,吏目内任用。 枢密院典吏、铨写,依御史台典吏一体,六十月转部,转补不尽,六十月已上,于都目内任用。御史台典吏,遇察院书吏有阙,从上挨次转补,通理六十月,补各道按察司书吏,部令史有阙,亦行收补。” 二十六年,省准:“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总管府典吏,九十月补本司宣使,考满依例定夺。” 二十七年,省准:“漕运使司令史,九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如年四十五以下,愿充寺监令史者听。 省院台部书写、铨写、典吏人等出身,与各道宣慰司、按察司、随路总管府岁贡吏员一体转部,书写人等止令转寺监等衙门令史。” 二十八年,省准:“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各房书写有阙,拟于都省典吏内选补,五折四令史、书写月日,通折四十月转部。及六部铨写、典吏一考之上选充,三折二令史、书写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转补各部令史。如已行选用者,四十五月补寺监令史。 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各房书写有阙,拟于都省典吏内选补,五折四令史、书写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转部。及六部铨写、典吏一考之上选充,三折二令史、书写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转补各部令史。如自行选用者,四十五月补寺监令史。” 部议:“执总会总房、照磨〔所〕、承发司、架阁库典吏,[16]一考之上转补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补不尽者,四十五月补寺监令史。有阙,于六部铨写、典吏一考之上选充,三折二省典吏月日,通折六十月转补各部令史。若转充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都省书写,五折四令史、书写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转部。如自行选用者,六十月补寺监令史。 六部铨写、典吏并左右部照磨所、架阁库典吏,一考之上,遇省书写、典吏月日补不尽者,六十月转补寺监令史。”省议:“除见役外,后有阙,拟于都省各房写发人内公举发补,除转充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都省书写、典吏者,依前例转补,不尽者六十月充都目。” 二十九年,部拟:“御史台典吏三十月,依廉访司书吏转补察院,三十月转部,补不尽者,考满从八品迁用外,行台典吏三十月转补行台察院书吏,再历三十月发补各道宣慰司令史。 参议府令史,四十五月转部令史。 光禄寺典吏,考满转补本衙门奏差。” 元贞元年,省准:“省部见役典吏实历俸月,名排籍记,遇都省书写、典吏有阙,从上挨次发补。 枢密院铨写,一考之上补都省书写,通折月日陞转外,本院铨写有阙,补请俸上名典吏。” 大德元年,省准:“两淮本道书吏,转补行台察院书吏、江南宣慰司令史。 云南、四川、河西三道书吏,在边远者三十月为格,依上迁补。 江浙行省检校书吏,于行省请俸典吏内选补,以典吏月日五折四,通折书吏六十月转各道宣慰司。” 四年,省准:“徽政院掌仪、掌膳、掌医署书吏宜从本院通定名排,若本院典吏有阙,以次转补。” 八年,省议:“院台以下诸司吏员,俱从吏部发补,据曾经省发并省判籍定典吏、令史,从吏部依次试补,元籍记典吏,见在写发者,遇各库攒典试补。 省掾每名,设贴书二名,就用已籍记者,呈左右司关吏部籍定,遇部典吏阙收补,历两考从上名转省典吏,除一考外,馀者折省典吏月日,两考升补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书写、检校、书吏,通折四十五月。补不尽省典吏,六十月,遇寺监令史、宣慰司令史有阙,依次发补。除宣慰司令史,已有贡部定例,寺监令史历一考,与籍记部令史通籍发补各部令史。寺监见役人等,虽经准设,未曾补阙,不许转部,考满依旧例迁叙,其省部典吏、书写人等转入寺监、宣慰司,愿守考满者听。 御史台令史一名,选贴书二名,依次选试相应充架阁库子,转补典吏,三十月发充各道廉访司书吏,再历一考,依例岁贡。 三品衙门典吏,[17]历三考陞宣使,补不尽,本衙门于相应阙内委用。 部典吏一考之上,转省典吏,补不尽者,三考补本衙门奏差,两考之上发寺监宣慰司奏差外,据六部系名贴书合与都省写发人相参转补各部典吏,补不尽者,发各库攒典。都省写发人有阙,于六部系名贴书内参选,不尽者依旧发各库攒典。” 九年,省准:“狱典历一考之上,转各部典吏。 翰林国史院书写考满,除从七品,有阙从本院于籍记教授试准应补部令史内指名选用。 太常寺典吏,历九十月注吏目。 工部符牌局典吏,三十月转各部典吏。 翰林国史院蒙古书写,四十五月转补寺监蒙古必阇赤。 宣徽院所辖寺监令史有阙,于到部籍记寺监令史与本院考满典吏挨次发补。” 十年,省准:“陕西诸道行御史台察院书吏,若系腹里岁贡廉访司见役书吏选取人数,须历一考,以上名贡部,下名转补察院。 总管府狱典转州司吏,府州者补县吏,须历一考,方许转补。 江浙行省运司书吏,九十月升都目,添一资陞转,如非各路散府上州司吏补充,役过月日,别无定夺。” 十一年,省准:“左司言照磨所典吏遇阙,宜于左右部照磨所典吏内从上发补。 各路府州狱典遇阙,于廉访司写发人及各路通晓刑名贴书内参补。” 至大元年,省准:“各部蒙古必阇赤,如系翰林院选发之人,四十五月遇各衙门译史有阙,依次与职官相参补用,不敷从翰林院发补。” 三年,省准:“詹事院蒙古书写,如系翰林院选发之人,四十五月遇典用等监衙门译史有阙,依次与职官相参补用,不敷从翰林院选发。 和林行省典吏,转理问所令史,四十五月发补称海宣慰司令史,转补不尽典吏,须历六十月依上发补。中瑞司、掌谒司典书,九十月与寺监令史一体除正八品。 行台察院书吏,俱历九十月依旧出身叙,任回添一资陞转。 内台察院转部、行台察院转江南宣慰司令史,北人贡内台察院各道廉访司书吏,先役书吏历九十月,拟正九品,任回添一资陞转。” 省议:“廉访司书吏,上名贡部,下名转察院,不尽者通九十月,除正九品。察院书吏三十月转部,不尽者九十月除从八品,非廉访司取充则四十五月转部,不尽者考满除正九品。” 二年,[18]议:“廉访司书吏、贡察院书吏,不尽者九十月除正九品,行台察院书吏转补不尽者如之。内台察院书吏转部,年高不愿转部者,九十月除从八品。” 皇庆元年,部议:“廉访司职官书吏,合依通例选取,不许迁叙,候书吏考满,通理叙用。 职官先尝为廉访司书吏者,避元役道分,并其馀相应职官,历三十月,减一资。又教授、学正、学录并府州提控案牍、都吏目内委充职官,各理本等月日,其馀岁贡儒吏,依例选用。又廉访司奏差、内台行台典吏有能者,历一考之上选充书吏,通儒书者充儒人数,通吏业者充吏员数。 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书写、检校书吏,依至元二十八年例,以省典吏选充,五折四令史、书写、书吏月日,通折五十五月转部。省典吏系六部铨写、典吏转充,三折二省典吏月日,通折六十月转各部令史。自用之人并转补不尽省典吏,考满发补寺监、各道宣慰司令史。” 二年,省准:“河东宣慰司选河东山西道廉访司书吏充令史,合回避按治道分选取,其馀亦合一体。” 延祐三年,部拟:“行台察院书吏、各道廉访司掌书,元系吏员出身者,并依旧例,以九十月为满,依汉人吏员降等于散府诸州案牍内选用,任回依例陞转。 大宗正府蒙古书写,四十五月依枢密院转各卫译史除正八品例,籍定发补诸寺监译史。 察院书吏与宣慰司令史,皆系八品出身转部者,宜以五折四理算,宣慰司令史出身正八品,察院从八品,其转补到部者以五折四准算太优,今三折二。其廉访司径发贡部及已除者,难议理算。” 天历元年,台议:“各道书吏,额设一十六人,有阙宜用终场下第举子四人,教授四人,各路司吏四人,通吏职官四人,委文资正官试验相应,方许入部。”
凡卫翼吏员陞转: 皇庆元年,枢密院议:“各处都府并总管高丽、女直、汉军万户府及临清万户府秩三品,本府令史有阙,于一考都目、两考吏目并各卫三考典吏内,呈院发补,九十月历提控案牍一任,于各万户府知事内选用。” 延祐六年,枢密院议:“各卫翼都目得代两考者,拟受院札提控案牍内铨注,三考陞千户所知事,月日不及者,各卫翼挨次前后得代日期,于都目内贴补。 各卫提控案牍,年过五旬已历四考者,升千户所知事。及两考年四十五以下,发补各卫令史。不及两考者,止于案牍内铨注,受院札,通理一百二十月,于千户所知事内选用。 各处蒙古都元帅府额设令史有阙,于本府所辖万户府并奥鲁府上名司吏年四十以下者选取,呈院准设,历一百二十月,再历提控案牍一任,于万户府知事内迁用。” 泰定三年,枢密院议:“行省所辖万户府司吏有阙,于本翼上千户所上名司吏内取补,须行省准设,九十月充吏目,一考转都目,一考除千户所提领案牍,一考陞万户府提控案牍,历两考,通历省除一百五十月,行省照勘相同,咨院于万户府知事内区用。”
凡各万户府司吏: 蒙古都万户府司吏有阙,于千户所司吏内选补,历一百二十月,升千户所提领案牍,一考万户府案牍,通理九十月,转万户府知事。 汉军万户府并所辖万户府及奥鲁府司吏,于千户所司吏内补用,呈院准设,九十月充吏目,一考都目,一考陞千户所或都千户所、奥鲁府提控案牍,再历万户府或都府、奥鲁府提控案牍两任,于万户府知事内用。 各处都府令史,于一考都目、两考吏目并各卫请俸三考典吏内,呈院发补,九十月为满,再历提控案牍一任,于各万户府知事内迁用。 各处蒙古军元帅府令史,大德十年拟于本府所辖万户府并奥鲁府上名司吏内,年四十以下者选补,呈院准设,历一百二十月,再历提控案牍一任,于万户府知事内迁用。 各省镇抚司令史,于各万户府上名六十月司吏内选取,受行省札,三十月为满,再于各万户府提控案牍内,历一百二十月知事内定夺。 各卫翼令史,有出身转补者,九十月正八,无出身者从八内定夺。
凡提控案牍、都目: 至元二十一年三月已后受院札,九十月为满,行省、行院札一百二十月为满,于万户府知事内用。 大德四年,案牍年过五旬,已历四考者,于千户所知事内定夺外,及两考四十五以下发补各卫令史,若不及考者,止于案牍内铨注,受院札,通理一百二十月,于千户所知事内用。 各卫翼都目,延祐六年,请俸两考者,院札提控案牍内铨注,历三考,升千户所知事,月日不及者,各卫翼都目内贴补。如各卫典吏转充者,六十月直隶本院万户府提控案牍、弩军屯田千户所、镇抚司提控案牍内铨注。无俸人转充者,九十月依上陞转。 镇抚司、屯田弩军千户所都目,依中州例,改设案牍,止请都目俸,三十月为满,依例注代。
校勘记
- ↑ 验(各)〔合〕得资品上 据元典章卷八迁调官员改。
- ↑ 两考者及五十七月 清续通考改作“两考者及五十四月”,并注:“志作五十七月,疑误。”
- ↑ 诏内〔外〕官四品以下普覃散官一等 据本书卷二三武宗纪至大二年正月丙申条、元典章卷八内外四品以下普覃散官一等补。
- ↑ 三品递进一阶至三品上阶止 按上文有“三品者递进一阶,至正三品上阶而止”。元典章卷八内外四品以下普覃散官一等亦与此合。疑“至”下脱“正”字。
- ↑ 违例不到 按元典章卷十一奔丧迁葬假限、奔丧违限勒停,“例”皆作“限”,疑此误。
- ↑ 十五月以下十月之上从九添〔一〕资 据本书卷八四选举志考课补。
- ↑ 江南提控案牍都〔吏〕目 据元典章卷九江南提控吏目迁转,卷十二司吏补。
- ↑ 各部依元设额数遇阙职官与籍记内相参发补 按元典章卷十二官职吏员,“各部”、“籍记”下皆有“令史”,疑此脱。
- ↑ 杂职不(用)〔预〕 据后文及元典章卷十二官职吏员改。
- ↑ 从七〔品〕 原空阙,从北监本补。
- ↑ 于常选教授儒人职官并见役各部令史内取补 本书卷八四选举志隆禧院取补令史,文字与此处同,“于常选”上有“令史”二字,疑此脱。
- ↑ 宣使于常〔选〕职官内参补 据前后多见之文补。
- ↑ 太府监行(由)〔内〕藏库子 据本书卷十六世祖纪至元二十八年十一月甲辰条、卷九0百官志改。
- ↑ 三十年 按前文已书“三十年”,此处疑衍或为“三十一年”之误。
- ↑ 万亿四库左右八作司富宁宝源等库 按宝源库为万亿四库之一,此复书,疑衍误。
- ↑ 执总会总房照磨〔所〕承发司架阁库典吏 按照磨所为官府名,本志屡见,据补。
- ↑ 三品衙门 按元典章卷八省部台院典吏月日事理作“二品衙门”,疑此处“三”为“二”之误。
- ↑ 二年 按前文已书“三年”,此倒书“二年”,有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