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卷084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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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课
凡随朝职官: 至元六年格,一考陞一等,两考通陞二等止。六部侍郎正四品,依旧例通理八十月,升〔正〕三品。[1]左右司郎中、员外郎、都事,考满陞二等。六部郎中、员外郎、主事,三十月考满陞一等,两考通陞二等。
凡官员考数: 省部定拟:从九品拟历三任,升从八。正九品历两任,升从八。[2]正八品历三任,升从七。[3]从七历三任,[4]呈省。正七历两任,升从六。从六品通历三任,升从五。正六历两任,升从五。从五转至正五,缘四品阙少,通历两任,须历上州尹一任,方入四品。内外正从四品,通理八十月,升三品。
凡取会行止: 中统三年,诏置簿立式,取会各官姓名、籍贯、年甲、入仕次第。至元十九年,诸职官解由到省部,考其功过,以凭黜陟。大德元年,外任官解由到吏部,止于刑部照过,将各人所历,立行止簿,就检照定拟。
凡职官回降: 至元十九年,定江淮官已受宣敕,资品相应,例陞二等迁去。江淮官员依旧于江淮任用。其已考满者,并免回降。[5]不及考者,例存一等。有出身未合入流品受宣者,任回,三品拟同六品,四品拟同七品,正从五品同正八品;受敕者,正从六品同从八品,七品、八品同正从九品,正从九品同提领案牍、巡检。无出身及白身人受宣者,三品同七品,四品同八品,正从五品同正九品;受敕者,正从六品同从九品,七品、八品同提领案牍、巡检,正从九品拟院务监当官。其上项有资品人员,再于接连福建、两广溪洞州郡任用,拟陞一等。两广、福建,别议陞转。 至元十四年,都省未注江淮官已前,创立官府,招抚百姓,实有劳绩者,其见受职名,若应受宣者,三品同七品,四品、五品拟同八品;若应受敕者,正从六品同正从九品,其七品、八品拟同提控案牍、巡检,正从九品拟同院务监当官。无出身不应叙白身人,其见受职名,应受宣者,三品同八品,四品、五品同九品;应受敕者,正从六品同提控案牍、巡检,七品以下拟院务监当官。其上项人员,若再于接连福建、两广溪洞州郡任用,拟陞一等。两广、福建,别议陞转。至元十四年已后,新收抚州郡、准上例定夺。前资不应又升二等迁去江淮官员,任回,拟定前资合得品级,于上例陞二等,止于江淮迁转,若于腹里任用,并依上例。七品以下,已历三品、四品者,比附上项有出身未入流品人员例,从一高。前三件于见拟资品上增一等铨注。 二十一年,诏:“军官转入民职,已受宣敕不曾之任者,拟自准定资品换授,从礼任月日为始,理算资考陞转。若先受宣敕已经礼任,资品相应者,通理月日陞转外,据骤陞人员前任所历月日除一考外,馀月日与后任月日依准定资品通理陞转,不及考者,拟自准定资品换授,从礼任月日为始,理算资考陞转。腹里常调官,除资品相应者依例陞转外,有前资未应入流品受宣敕者,六品以下人员,照勘有无出身,依验职事品秩,自受敕以后历一考者,同江淮例定拟,不及考者,更陞一等。五品以上人员,斟酌比附议拟,呈省据在前已经除授者,任回通理定夺。”
凡吏属年劳差等: 至元六年,吏部呈:“省部译史、通事,旧以一百二十月出职,今案牍繁冗,合以九十月为满。” 十九年,部拟:“行省通事、译史、令史、宣使或经例革替罢,所历月日不等,如元经省掾发去,不及一考者,拟令贴补;及一考之上者,比台院令史出身例定夺。自行踏逐者,降一等叙,不及一考者,发还本省区用。宣慰司人吏,经省院发,不及一考者,拟贴补;及一考之上者,比部令史出身降一等定夺。自行踏逐者,又降一等;不及一考者,别无定夺。” 二十年,省拟:“云南行省极边重地令译史人等,六十月考满。甘肃行省令译史人等,六十五月考满,本土人员,依旧例用。” 二十五年,省准:“缅中行省令史,依云南行省一体出身。” 大德元年,省臣奏:“以省、台、院诸衙门令译史、通事、知印、宣使等,旧以九十月为满,升迁太骤,今以一百二十月为满,于应得职事内升用。又写圣旨、掌奏事选法、应办刑名文字必阇赤等,以八月折十月,今后毋令折算。” 四年,制以诸衙门令译史、宣使人等一百二十月为满。部议:“远方令译史人等,甘肃、福建、四川于此发去,九十月为满。两广、海北海南道于此发去,八十月满。云南省八十月满。土人一百二十月满。”都省议:“俱以九十月为考满,土人依例一百二十月为满。” 至大元年,部议:“和林行省即系远方,其人吏比四川、甘肃行省九十月出职。” 二年,诏:“中外吏员人等,依世祖定制,以九十月满,参详,历一百二十月已受除者,依大德十一年内制,外任减一资。所有诏书已后在选未曾除受,并见告满之人,历一百二十月者,合同四考理算,外任一资不须再减。”省拟:“以九十月为满,馀有月日,后任理算。应满而不离役者,虽有役过月日,不准。” 三年,省准:“河西廉访司书吏人等月日。”部议:“合准旧例,云南六十月,河西、四川六十五月,土人九十月为满。” 皇庆二年,部议:“凡内外诸司吏员,旧以九十月为满,大德元年改一百二十月为满,至大二年复旧制。一纪之间,受除者众。其元除有以三十月为一考者,亦有四十月为一考者,以所除不等,往往援例陈诉,有碍选法。拟合依已降诏条为格,系大德元年三月七日以后入役,至未复旧制之前,已除未除俱以四十月为一考,通理一百二十月为满,减资陞转。其未满受除者,一体理考定拟,馀二十六月已上,准陞一等,十五月之上,减外任一资,十五月之下,后任理算。改格之后应满而不离役者,役过月日,别无定夺。”
凡吏员考满授从六品: 至元九年,省准:“省令史出身,中统四年已前,六品升迁,已后七品除授,至元之后,事繁责重,宜依准中统四年已前考满一体注授。” 三十一年,省议:“三师僚属,蒙古必阇赤、掾史、宣使等,依都省设置,若不由台院转补者,降等叙。” 元贞元年,省议:“监修国史僚属,依三师所设,非台院转补者,降等叙。” 大德五年,部呈考满省掾各各资品。省议:“今后院台并行省令史选充省掾者,虽理考满,须历三十月方许出职,仍分省发、自行踏逐者,各部令史毋得直理省掾月日。”
凡吏员考满授正七品: 至元九年,部拟:“院、台、大司农司令史出身,三考正七品。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为从八品;十五月以上正九品;十五月以下,十月之上为从九品,添一资,历十月以下为巡检。” 十一年,部议:“扎鲁火赤令史、译史考满,合依枢密院、御史台令史、译史出身,三考出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有阙于部令史内选取。” 十四年,部拟:“前诸站统领使司令史,同部令史出身,今既改通政院从二品,通事、译史、令史人等,宜同台、院人吏一体出身。” 十五年,翰林国史院言:“本院令史系省准人员,其出身与御史台一体,遇阙省掾时,亦合勾补。准吏部牒,本院令史以九十月考满,同部令史出身,本院与御史台皆随朝二品,令史亦合与台令史一体出身,有阙于部令史内选用。” 十九年,部拟:“泉府司随朝从二品,令史、译史人等,由省部发者,考满依通政院例定夺,自行用者降一等。” 二十年,定拟安西王王相府首领官令史,与台、院吏属一体迁转。 二十二年,部拟:“宣徽院升为二品,与台、院品秩相同,令史出身合依正七品迁除贡补,省、院有阙,于部令史内选取。” 总制院与御史台俱为正二品,部拟:“令译史考满,亦合一体出身。” 二十三年,省准:“詹事院掾史,若六部选充者,考满出为正七品,自用者降等。” 二十四年,集贤院言:“本院与翰林国史院品级相同。”省议:“令史考满,一体定夺。” 二十五年,省议:“上都留守司兼本路总管府令史出身,三考正八品,其自部令史内选取者,同宣徽院、太医院令史一体出身。上都留守司升为正二品,见设令史,自行踏逐者,考满不为例,从七品内选用;部令史内选取,考满宣徽院、大司农司令史一体出身。”部议:“都护府人吏依通政院令译史人等出身,由省部发者,考满出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 二十六年,省准:“都功德使司随朝二品,令译史人等,比台、院人吏一体陞转。” 二十九年,部呈:“大司徒令史,若各部选发者,三考出为正(九)〔七〕,[6]自用者降等。 崇福司与都护府、泉府司品秩相同,所设人吏,由省部发者,考满出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福建省征爪哇所设人吏,出征回还,俱同考满。” 三十年,省准:“将作院令史,依通政院等衙门令史,考满除正七品。” 部议:“如系六部选发,考满除正七品,自用者本衙门叙。” 元贞元年,内史府秩正二品,令史亦于部令史内收补,考满除正七品,自用者降等。 大德九年,部拟:“阔阔出大司徒令史,若各部选发,考满正七,自用者降等。” 至大四年,省准:“会福院令史、知印、通事、译史、宣使、典吏俱自用,前拟不拘常调,考满本衙门区用。隆禧院令史人等,如常选者,考满依例迁叙,自用者不入常调,于本衙门区用。” 皇庆二年,部议:“崇祥院人吏,系部令史发补者,依例迁用,不应者降等叙。” 延祐四年,部议:“隆禧院令史、译史、通事、知印、典吏同五台殊祥院人吏一体,常选内委付。其出身若有曾历寺监并籍记各部令史人等,考满同二品衙门出身,降等叙,白身者降等,添一资陞转;省部发去者,依例迁叙。后有阙,令史须于常选教授儒人职官并部令史见役上名内取补;宣使于职官并相应内参补;通事、知印从长官保选,仍参用职官,违例补充,别无定夺。殊祥院人吏,先未定拟,亦合一体。”
凡吏员考满授从七品: 至元六年,省拟:“部令史、译史、通事人等,中统四年正月以前收补者,拟九十月为满,注从七品,回降正八一任,还入从七。以后充者,亦拟九十月为满,正八品,仍免回降。” 九年,吏、礼部拟:“凡部令史(二)〔三〕考,注从七品。[7]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品。十五月以上从九品,十五月以下,令史〔充〕提控案牍,通事、译史〔充〕巡检。[8]太府监改拟正三品,与六部同,人吏自行踏逐,将已历月日准为资考,似为不伦,拟自改陞月日为始,九十月为满,同部令史出职,有阙于籍记部令史内挨次收补。” 十一年,省议:“省断事官令史,与六部令史一体出身,若是实历俸月九十月,考满迁除,有阙于应补部令史人内挨次补用。” 省议:“中御府正三品,拟同太府监令史出身,九十月于从七品内除授,自行踏逐者降一等,歇下名阙,于应补部令史人内补填。” 十三年,省议:“行工部令史,与六部令史一体出身。 四怯薛令史,九十月同部令史出身,有阙以籍记部令史内补填。” (三)〔二〕十年,[9]部呈:“行省令、译史人等,比台、院一体出身。行台、行院令译史、通事人等,九十月考满,元系都省台院发去及应补之人,合降台院一等。” 二十三年,省判:“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令史,如系省部发去相应人员,同部令史出身,九十月考满,从七品,自行踏逐者降等。” 二十四年,省判:“中尚监令史人等,若系省部发去人员,同太府监令译史等出身,自行踏逐者降等。” 太史院令史,部议:“如省部发去人员,从七品内迁除,自行踏逐者,降等叙用。” 部拟:“行省台院令史,九十月考满,若系都省台院发去腹里请俸人员,行省令史同台院令史出身,行台、行院降一等,俱于腹里迁用,自行踏逐递降一等,于江南任用。” 二十九年,省判:“巩昌等处便宜都总帅府令史人等出身,拟与各道宣慰司一体,自行踏逐者降等叙用。” 大德三年,省准:“上都留守司令史,旧以见役部令史发补,以籍居悬远,拟于籍记部令史内选发,与六部见役令史一体转陞二品衙门令史,转补不尽者,考满从七品叙用。” 八年,部拟:“利用监自大德三年八月已前入役者,若充各衙门有俸令史,及本监奏差、典吏转补,则于应得资品内迁用;由库子、本把就陞,并白身人,于杂职内通理定夺;自用之人,本监委用。” 皇庆元年,制:“典瑞监人吏俱与七品出身。”部议:“太府、利用等四监同。省发者考满与六部一体叙,其馀寺监令译史正八品,奏差正九品。令典瑞监、前典宝监人吏出身同太府等监,系奉旨事理。”省议:“已除者,依旧例定夺。” 三年,省准:“章庆使司秩正二品,见役人吏,若同随朝二品衙门,考满除正七品,缘系徽政院所辖司属,量拟考满除从七品,自用者降等,如系及考部令史转充,考满正七品,未及考者止除从七品。有阙须依例补,不许自用。”
凡吏员考满授正八品: 至元十一年,省议:“秘书监从三品,令史拟九十月出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有阙诸衙门考满典吏内补填。” 省议:“太常寺正三品,令史以九十月出为从八品,有阙于应补监令史内取用。” 省议:“少府监正四品,准军器监令史出身,是省部发去者,三考于正八品任用,自行踏逐人员,考满降一等。” 省议:“尚牧监正四品,省部发去令史,拟九十月出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有阙于诸衙门典吏内选补。” 部拟:“河南等路宣慰司系外任从二品,与随朝各部正三品衙门相同,准令史以九十月同部令史迁转。开元等路宣抚司外任正三品,令译史比前例降一等,九十月于正八品内迁转。” 十四年,部拟:“枢密院断事官令史,拟以九十月出为从八品,有阙于诸衙门考满典吏内补用。” 十六年,部拟:“枢密院断事官今改从三品,所设人吏,若系上司发去人员,历九十月,比省断事官令史降等于正八品内迁除,自用者降一等,遇阙于相应人内发遣。” 二十一年,部拟:“广西、海北海南道宣慰司令史、译史、奏差人等,与岭南广西道等处按察司书吏人等一体,二十月理算一考,拟六十月同考满。” 省准:“广东宣慰司其地倚山濒海,极边烟瘴,令史议合优陞,依泉州行省令译史等,以二十月理算一考。” 二十二年,省准:“詹事院府正、家令二司,给侍宫闱,正班三品,令史即非各司自用人员,俸秩与六部同,若遇院掾史有阙,于两司令史内选补,拟定资品出身,依枢密院所辖各卫令史出身,考满出为正八品。 尚酝监令史,与六部令史同议,诸监令史考满,正八品内迁用,及非省部发去者例降一等,尚酝监令史亦合一体。” 二十三年,省准:“太常寺令史,历九十月,正八品内任用,有阙于呈准籍记人内选取。 云南省罗罗斯宣慰司兼管军万户府首领官、令史人等,依云南行省令史例,六十月考满,首领官受敕,例以三十月为一考。 武备寺正三品,令译史等出身,拟先司农寺令译史人等,依各监例,考满出为正八品,武备寺令史亦合依例迁叙。 尚舍监令史,拟同诸寺监令史,考满授正八品,自行用者降一等,尚舍监亦如之。 陕西四川行省顺元等路军民宣慰司,依云南令译史人等,六十月为满迁转。” 二十四年,部拟:“太史院、武备寺、光禄寺等令史,九十月正八品内迁用,自用者降一等。 太医院系宣徽院所辖,令史人等,若系省部发去,考满同诸监令史,拟正八品,自用者降等任用。” 二十六年,省准:“给事中兼修起居注人吏,依诸寺监令史出身例,考满一体定夺。 侍仪司令史,依给事中兼起居注人吏迁转。” 二十七年,省准:“延庆司令史,九十月,依已准家令、府正两司例,由省部发者出为正八品,自用者降等叙。” 二十八年,省准:“太仆寺拟比尚乘等寺令史,以九十月出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 拱卫直都指挥使司与武备寺同品,令史考满,出为从八品,自用者降一等迁用。 蒙古等卫令史,即系在先考满令史,合于正八品内迁叙,各卫令史有阙,由省部籍记选发者,考满出为正八品。枢密院所辖都元帅府、万户府各卫贰屯田等司官吏,俱从本院定夺、迁调,见役令史,自用者考满,合从本院定夺。 宣政院断事官令史,与枢密院及蒙古必阇赤,由翰林院发者,以九十月为从七品,通事、令史以九十月为正八品,奏差以九十月为正九品,典吏九十月转本府奏差,自用者降等。” 二十九年,部拟:“左右两江宣慰司都元帅府令译史人等,依云南、两广、福建人吏,六十月为满。两广叙用译史,除从七品,非翰林院选发,别无定夺。令史省发,考满正八品,奏差省发,考满正九品,自用者降等叙。 仪凤司令史,比同侍仪司令史,考满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 哈迷为头只哈赤八剌哈孙达鲁花赤令史,吏部议,与阿速拔都儿达鲁花赤必阇赤考满正八品任用,虽必阇赤、令史月俸不同,各官随朝近侍一体,比依例出身相应。” 三十年,省准:“孛可孙系正三品,令译史人等,比依各寺监令译史出身相应。 都水监从三品,令译史等寺监令史一体出身,考满正八品叙,自用者降等。 只儿哈忽昔宝赤八剌哈孙达鲁花赤本处随朝正三品,与只哈赤八剌哈孙达鲁花赤令史等即系一体,拟合依例,考满出为正八品。” 元贞元年,省准:“阑遗监令译史人等,省部发去者,考满正八品内任用,自行踏逐者降等。 家令司、府正司改内宰、宫正,其人吏依元定为当。 拱卫直都指挥使司升为正三品,其令译史等俸,俱与光禄寺相同,拟系相应人内发补者考满与正八品,奏差正九,自用者降等叙。” 大德三年,部拟:“鹰坊总管府人吏,依随朝三品,考满正八品内迁用。” 五年,部拟:“和林宣慰司都元帅府人吏,合与随朝二品衙门一体,及量减月日。”部议:“各道宣慰司令史,一百二十月正八品叙,自用者降等迁用。其和林宣慰司无应取司属,又系酷寒之地,人吏已蒙都省从优以九十月为满,今拟考满,不分自用,俱于正八品内迁用。” 八年,部言:“行都水监准设人吏,令史八人,奏差六人,壕寨一十人,通事、知印各一人,译史一人,公使人二十人。都水监令译史、通事、知印考满,俱于正八品迁用,奏差考满,正九品,自用者降等,壕寨出身并俸给同奏差。行都水监系江南创立衙门,令史比例,合于行省所辖常调提控案牍内选取,奏差、壕寨人等亦须选相应人,考满比都水监人吏降等江南迁用,典吏公使人,从本监自用。” 九年,部言:“尚乘寺援武备寺、太府、章佩等监例,求陞加其人吏出身俸给。议得,各监人吏皆系奉旨陞加,尚乘寺人吏合依已拟。” 至大三年,部言:“和林系边远酷寒之地,兵马司司吏历一考馀,转本路总管府司吏。补不尽者,六十月升都目。总管府司吏,再历一考,转称海宣慰司令史,考满除正八品,不系本路司吏转补者,降等叙,补不尽者,六十月,部札提控案牍内任用,蒙古必阇赤比上例定夺。” 部议:“晋王位下断事官正三品,除怯里马赤、知印例从长官所保,蒙古必阇赤翰林院发,令史以内史府考满典吏并籍记寺监令史发补,九十月除正八品,与职官相参用。奏差亦须选相应人,九十月依例迁用,自用者,考满本衙门定夺。” 皇庆元年,部言:“卫率府勾当人员,令都省与常选出身。议得,令史系军司勾当之人,未有转受民职定夺,合自奏准日为格,系皇庆元年二月九日以前者,同典牧监一体迁叙,以后者若系籍记寺监令史,常选提控案牍补充,依上铨除,自用者不入常调。” 部议:“徽政院缮珍司见役令史,若系籍记寺监令史、常调提控案牍、院两考之上典吏补充,内宰司令史例,考满除正八,通事、译史、知印亦依上迁叙,自用者降等。后有阙,须依例发补,违例补充,别无定夺。” 二年,部议:“徽政院延福司见役令史,若系籍记寺监令史、常调提控案牍、本院两考之上典吏补充者,依内宰司令史例,考满除正八品,通事、译史、知印依上迁叙,自用者降等。后有阙,须依例发补,不许自用。” 延祐三年,省准:“徽政院所辖卫候司,奉旨陞正三品,与拱卫直都指挥使司同品,合设令译史,考满除正八,自用者降等。卫候司就用前卫候司人吏,拟自呈准月日理算,考满同自用迁叙,后有阙,以相应人补,考满依例叙。 徽政院掌饮司人吏,部议常选发补令译史,考满从八,奏差从九,自用者降等,后有阙须以相应人补,违例补充,考满本衙门用。” 四年,省准:“屯储总管万户府司吏译史出身,至大三年尚书省札,和林路司吏未定出身,和林系边远酷寒去处,兵马司司吏如历一考之上,转补本路司吏并总管府司吏,再历一考之上,转补称海宣慰司令史,考满正八品迁除,补不尽人数,从优,拟六十月于部札提控案牍内任用,蒙古必阇赤比依上例定夺。其沙州、瓜州立屯储总管万户府衙门,即系边远酷寒地面,依和林路总管府司吏人员一体出身。”
凡吏员考满授正九品: 至元二十年,省准:“宫籍监系随朝从五品,令史拟九十月正九品,例革人员,验月日定夺,自行踏逐,降一等。” 二十八年,省拟:“廉访司所设人吏,拟选取书吏,止依按察司旧例,上名者依例贡部,下名转补察院,贡补不尽人数,廉访司月日为始理算,考满者正九品叙,须令回避本司分治及元籍路分。” 部议:“察院书吏出身,除见役人三十月,转补不尽者,九十月出为从八品。察院书吏有阙,止于各道廉访司书吏内选取,依上三十月转部,九十月从八品。如非廉访司书吏取充者,四十五月转部,补不尽者,九十月考满,降一等,出为正九品。” 三十年,省准:“行台察院书吏历一考之上者,转江南宣慰司令史、并内台察院书吏,于见役人内用之。若有用不尽人数,以九十月出为正九品。江南有阙,依内台察院书吏,于各道廉访司书吏内选取,依例转补。” 大德四年,省拟:“各道廉访司书吏,至元二十八年七月元定出身,上名贡部,下名转补察院书吏。贡补不尽者,廉访司为始理算月日,考满正九品用。今议廉访司先役书吏,历九十月依已定出身,正九品注,任回,添一资陞转。大德元年三月七日已后充廉访司人吏,九十月考满,须历提控案牍一任,于从九品内用。通事、译史,比依上例。 察院书吏,至元二十八年十二月元定出身,于各道廉访司书吏内选取,三十月转部,九十月从八品内用。如非廉访司书吏取充者,四十五月转部。补用不尽者,九十月考满,降一等,正九品用。今议先役书吏,九十月依已定出身迁用,任回,添一资陞转。大德元年三月七日为始创入役者,止依旧例转部。 行台察院书吏,至元三十年正月元定出身,于廉访司书吏内选取,历一考之上,转补江南宣慰司令史、并内台察院书吏,用不尽者,九十月正九品,江南用。省议先役书吏,历俸九十月,依已定出身,任回,添一资陞转。大德元年三月七日为始创入者,止依旧例,转补江南宣慰司令史,北人贡内台察院。”
凡吏员考满除钱谷官、案牍、都吏目: 至元十三年,吏、礼部言:“各路司吏四十五以下,以次转补按察司书吏。补不尽者,历九十月,于都目内任用;六十月以上,于吏目内任用。” 省议:“上都、大都路司吏,难同其馀路分出身,依按察司书吏迁用。” 十四年,省准:“覆实司司吏,俱授吏部札付,如历九十月,拟于中州都目内迁,若不满考及六十月,于下州吏目内任用,有阙以相应人发充。” 二十一年,省准:“诸色人匠总管府与少府监不同,又其馀相体管匠衙门人吏,俱未定拟出身,量拟比外路总管府司吏,考满于都目内任用。” 二十二年,省准:“大都等路都转运使司令史,与河间等路都转运盐使司书吏出身同。外路总管府司吏三名,贡举儒吏二名,贡不尽,年四十五之上,考满都目内任用。” 二十三年,省准:“各路司吏、转运司书吏,年四十五以上,历俸六十月充吏目,九十月充都目,馀有役过月日不用。奏差宜从行省斟酌月日,量于钱谷官内就便铨用。” 省准:“覆实司系正五品,令史出身比交钞提举司司吏出身,九十月务使,六十月都监,六十月之下、四十五月之上都监添一界迁用,四十五月之下转补运司令史。” 部拟:“京畿漕运司司吏转补察院书吏,不尽,四十五以上,九十月依例于都目内任用。” 二十四年,部议:“各道巡行劝农官书吏,于各路总管府上名司吏内选取,考满于提控案牍内任用,奏差从大司农司选委。” 省准:“诸司局人匠总管府令史,于都目内任用。” 二十五年,省准:“大护国仁王寺、昭应宫财用规运总管府令译史人等,比大都路总管府正三品司吏,九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 部议:“甘肃、宁夏等处巡行劝农司系边陲远地,人吏依甘肃行省并河西陇北道提刑按察司,以二十二月准一考,六十五月为满。” 省准:“供膳司司吏,比覆实司司吏,九十月出身,于务使内任用。” 二十六年,省准:“巡行劝农司书吏,役过路司吏月日,三折二准算,通理九十月,于提控案牍内迁叙。 尚书省右司郎中、管领大都等路打捕民匠等户总管令史,比依诸司局人匠总管府令史例,九十月,于都目内任用。” 省准:“诸路宝钞都提举司司吏,有阙于诸路转运司、漕运司上名司吏内选取,三十月充吏目,四十五月之上、六十月之下都目,六十月已上转提控案牍,充寺监令史者听。诸路宝钞提举司同。” 奏准:“大都路都总管府添设司吏一十名,委差五名。司吏六十月,于提控案牍内任用,委差于近上钱谷官内委用,有阙以有根脚请俸人补充,不及考满,不许无故替换。” 二十七年,省准:“京畿都漕运司令史,九十月充提控案牍,年四十五之上,比依都提举万亿库司吏,愿充寺监令史者听。” 二十九年,部拟:“大都路令史四十五以上,六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任回减一资陞转,四十五以下、六十月之上选举贡部,每岁二名。奏差六十月,酌中钱谷官内任用。” 省准:“京畿都漕运司令史,比依诸路宝钞提举司司吏出身例,三十月吏目,四十五月之上、六十月之下都目,六十月之上提控案牍。” 三十年,省准:“提举八作司系正六品,司吏四十五月之上吏目,六十月之上都目。” 元贞元年,省准:“大都等路都转运司令史,九十月提控案牍。” 大德三年,省准:“诸路宝钞提举司、都提举万亿四库司吏,九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如六十月之上,自愿告叙者,于都目内迁除,有阙于平准行用库攒典内挨次转补。” 省准:“宝钞总库司、提举富宁库司俱系从五品,其司吏九十月,都目内任用。如六十月之上,自愿告叙,于吏目内迁除。有阙须于在京五品衙门及左右巡院、大兴、宛平二县,及诸州司吏并籍记各部典吏内选。” 省准:“提举左右八作司吏,九十月都目内任用,六十月之上,自愿告叙,于吏目内迁除,有阙于在都诸仓攒典内选补。 京畿都漕运使司令史,六十月之上,于提控案牍内用,遇阙于路府诸州并在京五品等衙门上名司吏内选。 大都路司吏改为令史,六十月之上,年及四十五以下,贡部不过二名,四十五以上,六十月提控案牍内迁用,任回减资陞转。大都路都总管府令史,依旧六十月,于提控案牍内迁叙,不须减资,有阙于府州兵马司、左右巡院、大兴、宛平二县上名司吏内选补。” 大德五年,省准:“河东宣慰使司军储所司吏、译史,九十月为满,译史由翰林院发补,司吏由州县司吏取充,与各路总管府译史、司吏一体陞转,自用译史,别无定夺,司吏除酌中钱谷官,委差近下钱谷官。”七年,部拟:“济南、莱芜等处铁冶都提举司及广平、彰德等处铁冶都提举司秩四品,司吏九十月比散府上州例,升吏目。蒙古必阇赤拟酌中钱谷官,奏差近下钱谷官,典吏三考,转本司奏差。” 省准:“陕西省叙州等处诸部蛮夷宣抚司正三品,其令译史考满,比各路司吏人等一体迁用奏差,行省定夺。” 九年,宣慰司大同等处屯储军民总管万户府从三品,司吏、译史、委差人等,九十月为满,司吏除酌中钱谷官,委差近下钱谷官。 大德十年,省准:“诸路吏六十月,须历五万石之上仓官一界,升吏目,一考陞都目,一考陞中州案牍或钱谷官,通理九十月入流。五万石之下仓官一界,升吏目,两考都目,一考依上陞转。补不尽路吏,九十月升吏目,两考陞都目,依上流转,如非州县司吏转补者,役过月日,别无定夺。”
凡通事、译史考满迁叙: 至元二年,部拟:“云南行省极边重地,令译史等人员,拟二十月为一考,历六十月,准考满叙用。” 九年,省准:“省部台院所设知印人等,所请俸给,元拟出身,俱在勾当官之上,既将勾当官升作从八品,其各部知印考满,亦合陞正八品,据例减知印除有前资人员,验前资定夺,无前资者,各验实历月日,定拟迁叙。” 二十年,各道按察司奏差、通事、译史、奏差已有定例,通事九十月考满,拟同译史一体迁叙。 部议:“行省、行台、行院五品以下官员并首领官,亦合比依台院例,一考陞一等任用。据行省人吏比同台院人吏出身,已有定例,行院、行台令史、译史、通事、宣使人等,九十月满考,元系都省台院发及应补者,拟降台院一等定夺。” 部拟:“甘肃行省令译史、通事、宣使人等,量拟以六十五月迁叙,若系都省发去人员,如部议,自用者仍旧例。” 二十一年,部拟:“四川行省人吏,比甘肃行省所历月日,一体迁除。” 二十三年,部拟:“福建、两广行省令译史、通事、宣使人等,拟历六十月同考满,止于江南迁用,若行省咨保福建、两广必用人员,于资品上陞一等。” 二十四年,部议:“行省、行台、行院令史,九十月考满,若系都省台院发去腹里相应人员,行省令史同台院令史出身,行台、行院降台院一等,俱于腹里迁用,自用者递降一等,止于江南任用。” 二十七年,省议:“中书省蒙古必阇赤俱系正从五品迁除,今蒙古字教授拟比儒学教授例高一等,其必阇赤拟高省掾一等,内外诸衙门蒙古译史,一体陞等迁叙。” 二十八年,部拟:“诸路宝钞都提举司蒙古必阇赤,三十月吏目,四十五月都目,六十月提控案牍,役过月日,拟于巡检内叙用。奏差九十月,近上钱谷官,六十月,酌中钱谷官内任用。 翰林院写圣旨必阇赤,比依都省蒙古必阇赤内管宣敕者,八月算十月迁转正六品。”部议:“写圣旨必阇赤比依管宣敕蒙古必阇赤一体,亦合八折十准算月日外据出身已有定例。 崇福司令译史、知印,省部发补者,考满出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宣使省部发去者,考满出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 各道廉访司通事、译史出身,比依书吏拟合一体考满正九。奏差考满,依通事、译史降二等量拟,于省札钱谷官并巡检内任用。” 三十年,省准:“将作院令译史人等,由省部选发者,考满正七品迁叙,自用者止从本衙门定夺。 大都路蒙古必阇赤若系例后入役人员,拟六十月于巡检内迁用,任回减一资陞转。” 大德三年,省议:“各路译史如系翰林院选发人员,九十月考满。除蒙古人依准所拟外,其馀色目、汉人先历务使一界,升提控一界,于巡检内迁用。” 省议:“大都运司通事比依本司令史,满考者于巡检内任用。” 四年,省准:“云南诸路廉访司寸白通事、译史出身,比依书吏出身,九十月为满,历巡检一任,转陞从九品,云南地面迁用。” 七年,宣慰司奏差,除应例补者,一百二十月考满,依例自行保举者降等,任回,添资定夺任用。 廉访司通事、译史,大德元年三月七日已后创入补者,九十月历巡检一任,转从九,如书吏役九十月,充巡检者听,如违不准。 各路译史,如系各道提举学校官选发腹里各路译史,九十月考满,先历务使一界陞提领,再历一界充巡检,三考从九,违者虽历月日,不准。 会同馆蒙古必阇赤,九十月务提领内迁用。 十年,省准:“中政院写懿旨必阇赤,依写圣旨必阇赤一体出身。 八番顺元、海北海南宣慰司都元帅府极边重地令译史人等,考满依两广、福建例,于江南迁用。”
凡官员致仕: 至元二十八年,省议:“诸职官年及七十,精力衰耗,例应致仕。今到选官员,多有年已七十或七十之上者,合令依例致仕。” 大德七年,省臣言:“内外官员年至七十者,三品以下,于应授品级,加散官一等,令致仕。” 十年,省臣言:“官员年老不堪仕宦者,于应得资品,加散官、遥授职事,令致仕。” 皇庆二年,省臣言:“蒙古、色目官员所授散官,卑于职事,拟三品以下官员,职事、散官俱陞一等,令致仕。”
凡封赠之制: 至元初,唯一二勋旧之家以特恩见褒,虽略有成法,未悉行之。至元二十年,制:“考课虽以五事责办管民官,为无激劝之方,徒示虚文,竟无实效。自今每岁终考课,管民官五事备具,内外诸司官职任内各有成效者,为中考。第一考,对官品加妻封号。第二考,令子弟承荫叙仕。第三考,封赠祖父母、父母。品格不及封赠者,量迁官品,其有政绩殊异者,不(须)〔次〕陞擢,[10]仰中书参酌旧制,出给诰命。” 至大二年,诏:“流官五品以上父母、正妻,七品以上正妻,令尚书省议行封赠之制。”礼部集吏部、翰林国史院、集贤院、太常等官,议封赠谥号等第,制以封赠非世祖所行,其令罢之。 至治三年,省臣言:“封赠之制,本以激劝将来,比因泛请者众,遂致中辍。”诏从新设法议拟与行,毋致冗滥。礼部从新分立等第: 正从一品封赠三代,爵国公,勋正上柱国,从柱国,母、妻并国夫人。 正从二品封赠二代,爵郡公,勋正上护军,从护军,母、妻并郡夫人。 正从三品封赠二代,爵郡侯,勋正上轻车都尉,从轻车都尉,母、妻并郡夫人。 正从四品封赠父母,爵郡伯,勋正上骑都尉,从骑都尉,母、妻并郡君。 正五品封赠父母,爵县子,勋骁骑尉,母、妻并县君。 从五品封赠父母,爵县男,勋飞骑尉,母、妻并县君。 正从六品封赠父母,父止用散官,〔母、妻并恭人。 正从七品封赠父母,父止用散官〕,母、妻并宜人。[11] 正从一品至五品宣授,六品至七品敕牒。 如应封赠三代者,曾祖父母一道,祖父母一道,父母一道,生者各(号)〔另〕给降。[12] 封赠者,一品至五品并用散官勋爵,六品七品止用散官职事,从一高。 封赠曾祖,降祖一等,祖降父一等,父母妻并与夫、子同。父母在仕者不封,已致仕并不在仕者封之,虽在仕弃职就封者听。 父母应封,而让曾祖父母、祖父母者听。 诸子应封父母,嫡母在,所生之母不得封。嫡母亡,得并封。若所生母未封赠者,不得先封其妻。 诸职官曾受赃,不许申请,封赠之后,但犯取受之赃,并行追夺。其父祖元有官进一阶,不在追夺之例。 父祖元有官者,随其所带文武官上封赠,若已是封赠之官,止于本等官上许进一阶,阶满者更不在封赠之限。〈如子官至四品,其父祖已带四品上阶之类。〉或两子当封者,从一高。文武不同者,从所请。妇人因其〔夫〕、子封赠,[13]而夫、子两有官者,从一高。 封赠曾祖母、祖母并母,生封并加太字,若已亡殁或曾祖、祖父、父在者,不加太字。 职官居丧,应封赠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者听。[14]其应受封之人,居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舅姑、夫丧者,服阕申请。 应封赠者,有使远死节,有临陈死事者,验事特议加封。 应封妻者,止封正妻一人,如正妻已殁,继室亦止封一人,馀不在封赠之例。妇人因夫、子得封者,不许再嫁,如不遵守,将所受宣敕追夺,断罪离异。 父(母)〔祖〕曾任三品以上官,[15]亡殁,生前有勋劳,为上知遇者,子孙虽不仕,具实迹赴所在官司保结申请,验事迹可否,量拟封赠。无后者,许有司保结申请。 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曾犯十恶奸盗除名等罪,及例所封妻不是以礼娶到正室,或系再醮倡优婢妾,并不许申请。 凡告请封赠者,随朝并京官行省、行台、宣慰司、廉访司见任官,各于任所申请。其馀官员,见任并已除未任,至得替日,随其解由申请。致仕官于所在官司申请。 正从七品至正从六品,止封一次。升至正从五品,封赠一次。升至正从四品,封赠一次。升至正从三品,封赠一次。升至正从二品,封赠一次。升至正从一品,封赠一次。 凡封赠流官父祖曾任三品以上者,许请谥。如立朝有大节,功勋在王室者,许加功臣之号。 至治三年,诏:“封赠之典,本以激劝忠孝,今后散官职事勋爵,依例加授,外任官员并许在任申请,其馀合行事理,仰各依旧制。” 泰定元年,诏:“犯赃官员,不得封赠,沉郁既久,宜许自新,有能涤虑改过,再历两任无过者,许所管上司正官从公保明,监察御史、廉访司覆察是实,并听依例申请。”
校勘记
- ↑ 六部侍郎正四品依旧例通理八十月升〔正〕三品 据元典章卷八内官升转补。
- ↑ 省部定拟从九品拟历三任陞从八正九品历两任陞从八 元典章卷八循行选法体例有“从九三考陞从八,正九两考陞从八,从八两考陞正八,从八三考陞从七。”按典章自从九至正四陞转皆书,本志唯从八陞转未书外,余皆同典章,此处“正九品历两任,升从八”下疑脱“从八历两任陞正八,从八历三任陞从七。”
- ↑ 正八品历三任陞从七 元典章卷八循行选法体例作“正八两考陞从七”,疑此处“三”误。
- ↑ 从七历三任 元典章卷八循行选法体例作“从七三考陞正七”,疑“历三任”后脱“陞正七”三字。
- ↑ 江淮官员依旧于江淮任用其已考满者并免回降 元典章卷八官员迁转例,“其已考满者”上有“若选于腹里任用”七字,疑此脱。
- ↑ 大司徒令史若各部选发者三考出为正(九)〔七〕 按此在“凡吏员考满授正七品”项下,令史均为三考授正七品,此处“九”字误,今改。
- ↑ 凡部令史(二)〔三〕考注从七品 据本书卷八三选举志及元典章卷八循行选法体例改。
- ↑ 十五月以下令史〔充〕提控案牍通事译史〔充〕巡检 据元典章卷八循行选法体例补。
- ↑ (三)〔二〕十年 从道光本改。
- ↑ 其有政绩殊异者不(须)〔次〕陞擢 从道光本改。
- ↑ 正从六品封赠父母父止用散官〔母妻并恭人正从七品封赠父母父止用散官〕母妻并宜人 道光本据元典章增入,从补。
- ↑ 生者各(号)〔另〕给降 据元典章卷十一流官封赠通例改。
- ↑ 妇人因其〔夫〕子封赠 据元典章卷十一流官封赠通例补。
- ↑ 职官居丧应封赠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者听 据元典章卷十一流官封赠通例补。
- ↑ 父(母)〔祖〕曾任三品以上官 据元典章卷十一封赠流官通例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