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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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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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到一些地方进行调研,并就草案有关问题与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1月10日召开会议,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1月30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扫黑除恶常态化的决策部署,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践经验,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对“两委”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是为了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审查中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整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增加规定,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和能力,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有的常委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在校学生无论是否成年,都应当加强对他们的反有组织犯罪教育。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中的“未成年人”修改为“学生”。
三、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条规定了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的程序和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了对尚不构成犯罪的涉黑涉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有的地方建议增加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和对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四、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报告制度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建议对拒不改正的,增加拘留的处罚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对于拒不改正的,建议增加规定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2月3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基层政法部门、村民委员会、律师等方面的代表,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草案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法治思维和问题导向,系统总结扫黑除恶斗争的实践经验,突出预防和惩治的要求,明确了一系列的重要制度措施,对于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具有重要意义。草案经过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制度设计更加合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审议通过。与会人员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有的意见已经采纳。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