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4月28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 相关导览。相关导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4月26日下午对反食品浪费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4月27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反食品浪费应当坚持规范和引导相结合,增加“光盘奖励”等鼓励性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对参与“光盘行动”的消费者给予奖励。

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推动文明、节俭举办活动,形成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反对铺张浪费”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三、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降低粮食损耗的措施。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粮食以外的其他食用农产品,也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中有关“粮食”的表述修改为“粮食和其他食用农产品”。

四、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生产经营者严重浪费食品拒不改正的,也应当给予处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常委会审议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进一步完善反食品浪费体制机制、加强公务活动用餐管理、补充细化餐饮服务经营者相关义务、实行厨余垃圾处理阶梯收费等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加大法律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上述意见涉及的问题,有的已在相关法律中作出规定,有的需要在有关部门和地方的配套规定中进一步细化,建议有关方面认真研究落实,尽快制定完善相关配套规定,扎实做好法律宣传工作,切实保障法律有效贯彻实施。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公布之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