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4月26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 相关导览。相关导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反食品浪费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单位、各省(区、市)、设区的市、基层立法联系点、行业协会、企业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召开视频座谈会,到地方调研,听取福建、上海、广东有关部门、餐饮企业、学校师生、居民代表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就食品浪费定义等书面征求专家意见,进行专题论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专家等的意见;并就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3月25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4月20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防止食品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反食品浪费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草案规定,本法所称食品浪费,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利用。有些常委委员、代表、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上述定义比较原则,建议表述得更具体一些,也要有利于引导理性消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本法所称食品浪费,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利用,包括废弃等。

二、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牵头部门和有关执法主体。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国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二是明确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有关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实施处罚。

三、草案规定,公务活动用餐应当推行标准化饮食。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强公务活动用餐管理,更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提出,“标准化饮食”的表述不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二是公务活动需要安排用餐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节俭安排用餐数量、形式,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建议进一步加强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营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氛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经常性组织开展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二是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反食品浪费教育和管理;学校应当培养学生形成勤俭节约、珍惜粮食的习惯。

五、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有关捐赠临近保质期食品的规定容易引起误解。有的行业组织、地方建议发挥相关部门、机构、社会力量在食品捐赠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删去有关捐赠临近保质期食品的表述。二是明确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捐赠食品。三是增加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食品捐赠活动。

4月6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基层执法机关、餐饮企业、外卖平台、超市、行业协会等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草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批示精神,坚持规范与引导并重,通过压实各类主体责任,推动形成反食品浪费长效机制,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草案经过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比较可行,在当前形势下出台正当其时,建议尽快审议通过。与会人员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