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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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湿地保护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就草案的有关问题同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1月11日召开会议,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司法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1月30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承担湿地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建议对此提出明确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

二、一些常委委员和部门建议,通过开展湿地保护日、湿地保护宣传周等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社会监督等方式,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湿地保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各级人民政府通过湿地保护日、湿地保护宣传周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湿地保护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明确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充分发挥湿地多种功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完善湿地保护制度,健全湿地保护政策支持和科技支撑机制,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永续利用,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泥炭沼泽湿地对生态环境极为重要和特殊,建议明确禁止开采泥炭,并加大对开采泥炭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对相关条款予以修改完善。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重要湿地的修复应加强管理和持续跟踪评估,保证修复效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修复湿地后期管理和动态监测,并根据需要开展修复效果后期评估。

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破坏湿地违法行为人确实无力修复时的政府责任,以及时修复被破坏湿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违法行为人因被宣告破产等原因丧失修复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

七、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我国湿地资源种类丰富,但情况差异较大,建议授权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湿地保护具体办法。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1月19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地方湿地管理部门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就草案主要内容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普遍认为,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和修复制度,主要内容的针对性和可行性较强,建议尽快通过实施。与会人员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有的意见已经采纳。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