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8月17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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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监察官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就草案的修改完善与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有关部门反复沟通协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7月13日召开会议,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7月28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推进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建设,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提高监察官专业能力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有关规定修改为监察官应当“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有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同时把“提高监察官的专业能力”作为国家加强监察学科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有的部门、社会公众提出,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的录用、交流(包括调任、转任)等有明确规定,对拟进入公务员队伍的监察官的录用、选拔,均应依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修改为:“初任监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从符合监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用”;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录用监察官,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明确“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选用。

三、有的地方、专家学者建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监察官权利的行为,监察官均有权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及时告知调查处理结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监察官权利的行为,监察官有权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本人。”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7月26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专家学者和北京市、区两级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草案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监察官合法权益,有利于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草案已经比较全面、成熟,其主要制度规范是可行的,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同时,有的与会人员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