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中华文库
←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8月30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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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3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丛 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人大和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有关协会和企业等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贵州省、四川省等地调研,委托一些地方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调研;并就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7月2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17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中,对修订草案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范围扩大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有不同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研究认为,现行法关于保护管理范围的规定是合适的,建议维持现行法的规定,同时完善对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具体保护管理措施:一是,健全保护名录调整机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将有关陆生野生动物列入保护名录。二是,对在自然保护地、迁徙通道和禁猎区、禁猎期内的所有野生动物都进行保护。三是,对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对使用禁猎工具或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地方、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本法应进一步体现党中央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精神,加强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保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有关条文中的“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改为“自然保护地”,并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相关建设项目应当避让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并征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地方、社会公众建议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发挥社会组织在收容救护中的作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明确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纳入应急救助范围;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规范和指导。
四、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地方、专家学者、企业提出,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已经对野生动物疫源监测、疫病防控等作了具体规定,本法应当做好与动物防疫法的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有关野生动物疫源监测、疫病防控等内容整合为一条,规定: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检疫和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适用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地方、专家学者、社会公众提出,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野生动物致害等问题,本法应作有针对性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种群调控、建设隔离防护设施等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造成的危害。二是,规定地方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三是,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因采取适当措施而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四是,增加防止野生动物伤人和逃逸的规定。五是,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放生行为,授权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放生的具体办法。
六、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地方、专家学者、企业、社会公众提出,禁止与允许养殖野生动物的具体举措应当明确,建议根据人工繁育的目的、用途等实行差别化管理,体现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规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管理,对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二是,明确应当区分情况将相关国际公约名录中的野生动物按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七、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地方、企业提出,修订草案参照疫苗管理法对违法出售、食用、利用野生动物等行为规定了责令停业、关闭相关场所、没收收入、终身禁业等处罚措施,这些处罚与被处罚的行为不很匹配,不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建议慎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除有关处罚措施。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