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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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12月27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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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 飞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执法机构和有关企业、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就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同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1月29日召开会议,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司法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精神,根据有的常委委员、专委会委员和部门、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一是在本法的立法目的中增加“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二是在野生动物保护的原则中增加“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三是防止外来物种侵害,明确规定: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来自境外的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同时增加规定,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
二、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社会公众防止野生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的规定。
三、有的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建议增加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信息公开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相关规定。
四、落实委员长会议精神,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针对一些地方野猪泛滥成灾等实际问题,细化种群调控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可以进行综合利用,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对种群调控猎捕的野生动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综合利用,种群调控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同时明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措施,预防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
五、有的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强对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活动的规范管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规定: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六、现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纳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同时规定,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有的部门、专家学者、企业和社会公众提出,总结实践经验,应将现行法的这项制度扩展到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过科学评估论证,在加强野外种群资源保护和严格监管的同时,实行人工养殖的种群与野外种群区别管理。实践中从事规模养殖、出口食用昆虫(蝎子、竹虫、蝉等)类野生动物可不作为野生动物进行管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增加规定制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明确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建立有关出售、利用“专用标识”制度。
七、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对与毗邻国家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合作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规定:加强与毗邻国家的协作,保护野生动物迁徙通道。
八、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建议重视执法能力建设,加强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鉴定、价值评估工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鉴定、价值评估工作的规范、指导。
九、根据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2月13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执法机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非政府组织、养殖企业、专家学者等方面的代表,就修订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普遍认为,修订草案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体现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结合我国实际,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制度,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主要制度规范是可行的,建议修改完善后尽快出台。与会人员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完善意见,并建议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规定,保证法律的实施。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