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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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12月27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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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季幸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预备役人员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和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到北京、海南进行调研,就草案有关问题与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1月29日召开会议,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司法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落实预备役制度改革要求,推进预备役人员队伍法治化建设,保证与相关法律衔接统一,加强国防力量建设,制定预备役人员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预备役人员法是实施宪法的重要法律,建议在草案第一条中增加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同上述意见,建议予以采纳。
二、有的常委委员、专家学者提出,预备役登记是预备役人员管理的基础工作,兵役法对此作了规定,本法应当做好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十八条修改为:“预备役人员主要从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役军人和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技能人才中选拔补充”;“预备役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草案第四章规定了预备役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晋升任用”。有的意见提出,应当强调预备役人员军事训练的重要性,明确教育训练的主体。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第四章章名修改为“教育训练和晋升任用”,相应修改有关条文表述;并增加规定:“军队和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预备役人员教育训练”。
四、草案第五十三条规定了预备役人员不得退出预备役的情形。有的意见提出,为保障预备役人员合法权益,应当规定相关情形消失后的处理方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前款规定的情形消失的,预备役人员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退出预备役”。
在常委会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还就预备役人员工作领导管理体制、地方使用预备役力量、预备役人员编组、预备役人员召集和征召的方式等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预备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中央军委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重构重塑了预备役部队的领导体制和管理制度等。目前,预备役制度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上述意见涉及的问题,有的需要在配套规定中进一步细化,有的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完善。建议军队有关方面认真研究落实,抓紧推进制度建设,做好法律衔接,切实保障法律有效贯彻实施。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2月中旬,法制工作委员会采取书面形式,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进行评估。代表和专家普遍认为,制定预备役人员法,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重构预备役人员制度,履行新时代军队使命任务,具有重要意义。草案经过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审议通过。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之际,出台预备役人员法正当其时,将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代表和专家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