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4月28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 (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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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4月27日上午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以下简称《选举办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正草案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适应国防和军队改革的实际需要,健全完善军队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军人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修正草案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已经比较成熟,赞成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4月27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中央军委办公厅军委法制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适应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解决实际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选举办法》是必要的;修正草案符合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正草案第七条规定:“补选代表时,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同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推荐,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选举办法》规定了党组织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践中由政治工作部门推荐代表候选人属于内部工作程序,可不在法律中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修正草案中的上述规定,保留现行《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有的意见提出,为与国防法有关规定的表述一致,建议将《选举办法》中的“现役军人”修改为“军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现役军人”修改为“军人”。

经与中央军委办公厅军委法制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研究,建议将本决定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1年4月30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正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