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修正草案) 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中央军委委员、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主任苗华受中央军委委托作说明
2021年4月26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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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6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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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中央军委委托,现就《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选举办法》修正草案)作说明:

一、修改《选举办法》的必要性

《选举办法》是保障军人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法产生军队人大代表的一部重要法律,于1981年制定,并在1996年、2012年两次作了修改。现行《选举办法》施行以来,对于指导和规范军队选举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防和军队改革深入推进,现行《选举办法》的一些规定与部队新体制新编成不相适应;武警部队领导指挥体制调整后,其选举工作的适用法律问题亟待明确;部队在选举工作中的一些有益经验,也需要通过法律形式固化下来。因此,有必要对现行《选举办法》进行修改。

二、修改《选举办法》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严格遵循选举法基本原则,紧密结合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实际,总结实践经验,着力解决矛盾问题,健全完善军队人大代表选举制度,进一步保障军队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三、修正草案中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武警部队选举工作适用《选举办法》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调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指挥体制的决定》,自2018年1月1日零时起,武警部队由党中央和中央军委集中统一领导,实行“中央军委—武警部队—部队”领导指挥体制。为确保相关制度设置与改革决策相一致,为武警部队选举人大代表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此次修改明确武警部队选举工作适用本办法。

(二)关于明确军队选举单位组成问题

按照改革后的军队领导指挥体制,参照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时的做法,对《选举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进行修改,将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单位由“各总部、大军区级单位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调整为“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门和战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等单位,并明确中央军事委员会直属机构参加其代管部门的选举。

(三)关于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问题

由于军队人员流动性较大,各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或免职、退役情况较多,现行《选举办法》缺乏增免相关规定。经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沟通,2012年军队有关通知明确,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调离本单位或者免职、退役的,其在选举委员会中担任的职务自行终止;因职务调整或者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在选举委员会中担任职务的,应当免除其在选举委员会中担任的职务。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出缺时,应当及时增补。此次修改,将相关内容写入《选举办法》第八条予以规范。

(四)关于动态分散条件下部队选举工作组织实施问题

近年来,部队在外执行战备演训任务更趋频繁,任务分队临时抽组、机动混编情况越来越多,一些单位反映难以集中开会补选代表。根据这些实际,按照《选举法》有关精神,明确因执行任务等原因无法召开军人代表大会的,可以由本级选举委员会进行补选,同时,明确补选代表的候选人可以由同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推荐。

此外,根据军队体制编制和人员构成变化情况,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修正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