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中华文库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6月23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
|
——2022年6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22日上午对关于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改决定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6月22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改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改决定草案第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将“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修改为“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会议公开是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项重要原则,建议参照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在修改决定草案第十三条中明确“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三、修改决定草案第二十六条对专题询问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专题询问一般采用联组会议的形式,实践中也采用过分组会议的形式,建议在议事规则中有所规定,以备需要时采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召开联组会议”修改为“可以召开联组会议、分组会议”。
经研究,建议将本决定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2年6月25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修改决定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