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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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6月21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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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沈春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正草案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中央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正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就修正草案中的主要问题听取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以及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同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5月16日召开会议,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14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是必要的;修正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建议根据宪法和2021年修改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二、修正草案第九条对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范围作了规定。有的意见提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目前列席人员较以往有所减少,建议对这种情况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该条中增加一款规定:“遇有特殊情况,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三、修正草案第十五条规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这一时限对于临时召集的常委会会议可能难以做到,建议增加规定:“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同时,为保证常委会充分了解议案的有关情况,建议增加规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四、修正草案第十八条对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等的程序作了规定。有的部门建议根据多年来实际做法,对拟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案由常委会先行审议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该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作出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决定。”
五、修正草案第十九条规定:“提请批准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的议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有的部门建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增加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调整方案进行审查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提请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的议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同时,增加一款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四十五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六、修正草案第二十二条对常委会听取有关报告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七、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对工作报告的审议和处理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常委会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委员长会议可以根据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提出议案,建议增加有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委员长会议可以根据工作报告中的建议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有关法律问题或者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八、有的意见提出,为了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丰富专题询问实践,建议对专门委员会开展专题询问作出规定。关于专题询问,修改后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对专门委员会工作的规定中包括“承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有关具体工作”。根据这一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或者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专门委员会可以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询问。”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考虑做好与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立法法、监督法相关规定表述的衔接,还对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5月24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以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就修正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等进行评估。大家普遍认为,修正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吸收实践经验,主要制度规范是可行的;修正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审议通过。与会人员还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有的意见已经采纳。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草案),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