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中华文库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6月23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2年6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22日上午对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改决定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6月22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改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修改决定草案第三条、第九条以总分结合的形式对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则的适用作了规定,但表述不尽一致,建议删除第三条中的“排除、限制竞争”。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有的意见建议,对修改决定草案第十八条中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的层级作出必要限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限定为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法律的具体实施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在本决定通过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完善相关配套规定,保证法律顺利实施;相关部门要做好宣传解读,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决定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2年8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修改决定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