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10月22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年/第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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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0日上午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保障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依法进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计量法有关规定作出决定,是必要的,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委员还提出了个别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20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有的常委委员建议,明确调整适用法律规定的起算时间,并对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试点工作情况等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增加规定:暂时调整适用的期限,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算。国务院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就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决定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