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中华文库
← |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 | 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司法部部长唐一军受国务院委托作说明 2021年10月19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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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一、基本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特别是部分地方主动对标国际先进做法率先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取得明显成效,对推动全国营商环境整体优化、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发挥了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瞄准最高标准、最高水平开展先行先试,国务院决定,选择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6个经济体量大、市场主体数量多、改革基础条件好的城市,聚焦市场主体和群众关切,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围绕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创新和完善监管、优化涉企服务等10个领域推出101项改革举措。其中,取消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考核发证以及强制检定,涉及暂时调整适用计量法有关规定,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司法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规定,授权国务院在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内,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企业自主管理,不需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不再实行强制检定。
关于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期限,草案明确,上述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三、改革配套措施
试点城市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加强对企业自主管理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和计量标准准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加强对试点城市推进试点工作的指导,并及时跟踪社会舆情,做好应对工作。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