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多氯萘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短链氯化石蜡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年/第一号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附:

  1.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多氯萘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
  2.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短链氯化石蜡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分别于2015年5月15日和2017年5月5日经《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多氯萘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短链氯化石蜡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