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的决定 中华文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的决定 2018年12月29日 |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批准2017年6月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阿斯塔纳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同时声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上海合作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