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4月20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年/第三号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附:

  1. 关于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的决定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2007年8月1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比什凯克签署的《关于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